妻子沉迷賭博,丈夫無奈之下與其離婚,唯一的養女也由男方撫養,但是男方不久后因工傷去世,并留下百萬遺產,前妻為了獲得這筆錢,便想要回養女的撫養權。上海法律顧問指出孩子的撫養權不是牟利的手段,法律都是為了子女的利益考慮,如果父母一方單純為了獲取利益爭奪撫養權,則可以請求法院剝奪其撫養權。
家住大山村的沈貴與朱女士結婚多年,一直未有孩子,于是就領養了一個養女,延續香火。由于朱女士經常賭博,夜不歸宿,屢教不改,還借高利貸來賭博,欠下十多萬的外債,丈夫實在無法忍受朱女士的惡習,也就協議離婚了,養女判給朱貴撫養,由于朱女士經濟能力差,也就免去了朱女士的撫養費。離婚多年來,朱女士一直未曾來看過養女,不知干什么去了。朱貴在一次工傷事故中去世,留下了115萬的賠償金,和一個未成年的女兒,這時候朱女士現身了,在死亡賠償金和女兒的撫養權上跟朱家有些矛盾。朱貴的妹妹表示哥哥的前妻很愛賭博,從來沒管過小孩,對小孩的教育不聞不問,賭博輸了回來就拿養女撒氣。經常找家人借錢賭博,后來親戚不借錢給她了,她就去借高利貸,最后哥哥實在受不了才跟她離婚。現在哥哥留下115萬的賠償金,這筆錢母親和哥哥的養女都有份,由于養女未成年,錢不能給她,就都交給母親管理,這筆錢跟朱女士沒有一點關系的,她不該來打錢的主意。監護權也不能給朱女士,她的目的就不在孩子,她也不會帶孩子,如果沒有這筆錢,朱女士根本就不可能出現,更不可能來爭孩子的撫養權。朱女士說,這個孩子是她和前夫收養的,一旦收養了,這個孩子在法律上就和親生女兒一樣,無論離不離婚她都是自己的孩子,那她就擁有優先監護權,孩子父親去世了,就跟你們沈家沒有關系了。沈家的人則表示孩子從小都是他們帶大的。最終,朱女士以第一監護人為由,把養女從高虹小學轉到了西林小學。
滬律網提示: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撫養權人和監護人,父母對子女具有撫養權和撫養義務。父母離婚后,并不意味著其對子女的撫養義務消失,而是以支付撫養費,定期探望等方式予以履行,如果享有撫養權的一方死亡,則另一方為孩子唯一的法定監護人,便享有對孩子的撫養權,除非有明顯不利于撫養子女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十六條規定: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支持。(1)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2)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的;(3)十周歲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的;(4)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
上海法律顧問表示:本案中沈貴留下了115萬的賠償金作為遺產由其法定繼承人繼承,朱女士與其已經不再具有夫妻關系,因此無權繼承,因此朱女士即使獲得了養女的撫養權,該筆遺產也是養女的個人財產,朱女未經準許無權處分。另一方面,沈家的人認為朱女士不具有撫養孩子的條件,也不利于孩子今后的成長,則可以向法院起訴,否認朱女士的撫養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