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本是父母的心頭肉,自然是備受父母寵愛,但是也有些父母因為各種原因,在孩子出生后不愿意撫養,甚至會有將其拋棄的情形。上海一女子在生下女嬰后便消失,公安機關多次勸說下仍拒絕撫養,最終被認定為遺棄罪。上海刑事律師指出要注意遺棄罪的對象是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員。
2014年2月,34歲的周婷(化名)在上海市某醫院產下了1名女嬰,當天,孩子因患新生兒窒息被轉至上海市兒童醫院救治,同年3月,孩子病情好轉已具備出院條件,但兒童醫院聯系周婷接孩子出院時卻發現,周婷手機停機并已搬離入院登記的住所。無法聯系到孩子的親生母親,無奈,兒童醫院的醫生只得讓女孩一直滯留在醫院里。2016年5月12日,女孩結束了滯留兒童醫院的兩年生活,入住上海市兒童臨時看護中心,成為該中心接收的第一例滯留醫療機構且母親身份確定的棄兒。公安機關會同臨時看護中心先后多次找到周婷交涉,勸說她承擔扶養義務,周婷均不配合,并明確表示放棄扶養權。更令人寒心的是,朵朵出生至今,周婷從未探望,也未支付過任何醫療費用和扶養費用。媽媽不愿意扶養,朵朵的爸爸又去哪兒了?對此周婷始終不肯透露任何信息。直至2016年12月,周婷才提供了一名疑似朵朵生父的信息,但根據周婷提供的身份線索,公安查找后發現此人下落不明。2017年2月,上海市兒童臨時看護中心向司法機關反映,經過近一年的努力勸說,生母周婷仍拒絕接回扶養,朵朵依舊處于民政部門的臨時監護狀態中。3月8日,公安機關正式對周婷涉嫌遺棄罪一案立案偵查,并對她采取了取保候審強制措施。檢察機關認為,犯罪嫌疑人周婷作為被害人朵朵的生母,將朵朵生育后便遺棄在醫療機構,不管不顧不聞不問,拒絕扶養負有扶養義務且無獨立生活能力的人,具有法律禁止的遺棄行為。同時,其經公安機關多次勸說甚至受到行政處罰后仍拒不履行,時間長達三年多,屬于情節惡劣,應當以遺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檢察院決定對周婷以遺棄罪依法提起公訴,法院判決周婷構成遺棄罪,處有期徒刑一年。
滬律網提示:遺棄罪侵犯的客體是被害人在家庭成員中的平等權利,對象僅限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員。我國婚姻法中也規定了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并對家庭成員之間應當互相履行的扶養義務作了規定。
《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條規定:對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負有扶養義務而拒絕扶養,情節惡劣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上海刑事律師表示:父母對子女的撫養義務,從子女一出生就自然開始,并且是無條件的,尤其是未成年的子女或者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子女。本案中的周婷在生下孩子后拒絕撫養,應當認定構成遺棄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