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實當中,小偷往往是害怕別人發現自己,有兩個男子趁著過年想偷點臘貨,東西得手后被人發現,慌忙逃跑還是被群眾攔了下來,兩人仗著自己手里的工具威脅追捕的群眾,最終還是落入了法網,但被判的不是盜竊罪而是搶劫罪,這是為什么呢?上海刑事律師解釋到刑法中規定了盜竊罪在一定條件下可以轉化為搶劫罪,按照搶劫罪處罰。
周某和張某都是鐘祥柴胡人,在家務農。2017年1月的一天中午,兩人合騎一輛摩托車來到鐘祥市長灘鎮,準備到當地打土狗、偷臘貨。邊騎車邊張望,兩人突然發現路邊有一條黑色土狗,趁著四下無人,張某用帶有毒鏢的弩槍朝狗肚子上射了一槍,狗倒地死亡,張某迅速將狗撿起裝入蛇皮袋中。隨后,兩人又尋至農戶李某家附近,發現李家大門緊閉,門前曬滿了干魚等臘貨。周某便上前用匕首割斷曬臘貨的繩子,張某則將臘貨裝進蛇皮袋,兩人共偷走45公斤干魚和10公斤香腸。兩人鬼鬼祟祟的行為恰好被李某的鄰居發現,鄰居打電話給李某報信。李某得知后,趕緊讓女兒在道路上攔截。李某女兒將兩人攔住后,雙方發生肢體沖突,張某毆打李某女兒。李某女兒大聲呼救,引來圍觀群眾。由于擔心被抓,張某持已上膛毒鏢的弩槍威脅群眾。機智群眾趁張某不注意,打掉他手中的弩槍,將其制伏,扭送至公安機關。周某趁亂騎車逃跑,后被公安機關抓獲。近日,鐘祥法院審理認為,周某、張某兩人為抗拒抓捕所實施的暴力、威脅行為雖然不是發生在盜竊現場,但與先前的盜竊行為在時間、場所上是有連接性的,在事實上是有關聯性的,兩人盜竊后在逃跑時被群眾追趕的過程應視為現場的延伸,應當認定兩人的行為符合盜竊罪轉化型搶劫的“當場”要件。法院遂判決認定兩人在實施盜竊后使用暴力和以暴力相威脅抗拒群眾抓捕,致使一人損傷程度達到輕微傷,兩人的行為已構成轉化型搶劫犯罪,并作出如上判決。
滬律網提示:轉化型搶劫罪的前行為是盜竊罪、詐騙罪和搶奪罪,并且是要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為了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如果不是“當場”作出后續行為則已不存在轉化的可能性,以其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單獨斷判,其構成什么罪以什么罪定罪處罰,故不構成轉化型的搶劫罪。
《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條:犯盜竊、詐騙、搶奪罪,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而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第二百六十三條: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上海刑事律師表示:本案中周某和張某在行竊得逞后為了抗拒群眾的抓捕,并用弩槍威脅群眾,構成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并且在時間和場所上與之前的盜竊行為密切聯系,可以視為是“當場”,因此構成轉化的搶劫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