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離婚以及再婚,會出現(xiàn)繼父母與繼子女之間的關系,那么在繼承遺產時,繼子女是否能繼承父母的遺產呢?上海繼承律師指出繼子女只有與繼父母之間形成了扶養(yǎng)關系,繼子女才享有繼承權。
楊某與妻子張某共生育三兒一女,楊某與其前妻生育一子,該子又育有四個子女。楊某前妻之子于2003年去世,張某于2004年去世,楊某于2006年去世。楊某去世后,楊某與張某所生子女因繼承糾紛訴至法院。該案中,由于楊某前妻之子先于楊某和張某去世,所以在楊某和張某去世后,產生了代位繼承的情形。對于楊某前妻之子對楊某遺產份額的繼承,楊某與張某所生子女均無異議,但針對楊某前妻之子能否繼承張某的遺產份額,當事人之間產生分歧。有人認為,張某和楊某前妻所生之子之間形成繼母子關系,同等適用婚生母子關系的相關規(guī)定,楊某前妻所生之子對張某的遺產享有繼承權。法院判決認為,楊某前妻所生之子,可以繼承被繼承人楊某的遺產,但無權繼承張某的遺產。楊某與其前妻所生之子在楊某與其前妻離婚后,跟隨其前妻改嫁到外地共同生活,成年后也沒有同繼母張某共同生活過,更沒有對繼母張某的生活提供主要經濟來源,或在勞務等方面給予主要扶助,且代位繼承人也未針對形成扶養(yǎng)關系的基礎事實進行舉證。故法院認定楊某與其前妻所生之子與張某未形成法律上的扶養(yǎng)關系,無權繼承張某的遺產。
滬律網提示:父母與繼子女之間的關系有兩種:一種是形成扶養(yǎng)關系的繼父母子女關系,他們之間的關系等同于婚生子女與父母之間的關系;而另一種是沒有形成扶養(yǎng)關系的繼父母子女關系,他們之間只是姻親關系,不存在父母子女之間的關系。
《繼承法》第十條: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yǎng)子女和有扶養(yǎng)關系的繼子女。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yǎng)父母和有扶養(yǎng)關系的繼父母。
上海繼承律師表示:本案中楊某前妻之子在離婚后是跟隨楊某生活,與張某之間不存在著扶養(yǎng)關系,沒有扶養(yǎng)關系的繼子女不屬于法定繼承人之中,因此不享有繼承權,代位繼承也不能適用于張某的遺產份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