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女雙方在協議離婚時會簽訂離婚協議書,其中關于財產分割的部分往往會產生諸多糾紛。一女子與前夫協議離婚后才發現前夫在婚內就出軌了,為此請求法院撤銷離婚協議中的財產分割部分,但法院駁回了該女子的請求。上海離婚糾紛律師表示關于財產分割協議,只有在協議離婚一年內提起訴訟,并且協議存在欺詐、脅迫的情形,法院才會同意變更或者撤銷該協議。
阿娟與前夫阿城(化名)于1995年登記結婚,婚后不久就有了一個女兒。幾年前,阿城越來越忙,經常夜宿在外。可是,忙了這么久,阿城卻一分錢沒有貼補家里,還經常從家里要錢。阿娟也盡可能支持丈夫的事業。誰知沒過多久,阿城突然向阿娟開口要100萬元,對此阿娟堅決不同意并與阿城發生爭執。索要巨款不成后,阿城對阿娟動起手來,此后又多次進行言語威脅。無奈之下,阿娟于2017年1月20日與阿城辦理了離婚手續。離婚時,阿城承諾百年之后財產將全部留給唯一的女兒,考慮到女兒今后的生活,阿娟在財產分割上作出極大讓步。離婚后,阿娟帶著女兒開始了新的生活。后來阿娟得知,阿城早在離婚前就已經出軌,甚至在外面養了一個近兩歲的兒子,調查屬實后,阿娟一紙訴狀將前夫告上法院,請求判令撤銷兩人離婚時簽訂的《離婚協議書》中關于財產分割的條款,并由前夫支付精神撫慰金10萬元。她覺得,前夫的欺騙以及對婚姻的不忠行為,不僅給自己經濟上、精神上造成了巨大傷害,還傷害了無辜的女兒。對于阿娟的指責,阿城表示,離婚協議是兩人協商的結果,并非自己脅迫、欺騙阿娟簽訂,并否認自己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與他人同居。在法庭上,阿娟提供了錄音、短信等證據,證明了前夫在婚姻存續期間的出軌行為。法院認為,阿娟要求撤銷《離婚協議書》中關于財產分割的條款的訴訟請求,依據不足,不予支持。離婚協議中關于財產分割的條款,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雙方應按協議履行。但是,法院從現有證據認定阿城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存在出軌行為,依法判決阿城賠償阿娟精神損失費2萬元。
滬律網提示:離婚協議中關于財產分割的條款對男女雙方都具有法律約束力,雙方都要履行。在協議離婚一年內,男女雙方就財產分割問題可以反悔,并且可以請求法院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但只有在協議的訂立存在欺詐或者脅迫情形時,法院才會同意請求。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九條: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后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人民法院審理后,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上海離婚糾紛律師表示:本案中阿娟與前夫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雖然前夫隱瞞了婚內出軌的事實,但從協議本身來看,符合當時雙方的意思表示,沒有欺詐和脅迫的情形,因此法院駁回撤銷財產分割條款的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