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在婚前所獲得的財產系個人財產,不因婚姻關系而轉變為夫妻共同財產。離婚后,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仍歸其所有,另一方占有的財產的部分也要返還。上海離婚糾紛律師表示區分夫妻個人財產和共同財產,是解決離婚后財產分割的關鍵。
張三和李梅原本是夫妻,在婚前張三接受了其舅舅遺贈的10萬元,李梅父親母親共同購買一處房屋,在銀行貸款10萬元。房產證名字為李梅跟李梅父母三人。婚后,李梅提出用張三的10萬元償還其與父母購房的10萬元銀行貸款,張三同意并且辦理了還貸手續。婚后不到兩月,李梅發現張三在外與人同居,并且同居者也知道張三李梅的婚姻情況。兩人矛盾激發,張三提出離婚,要求李梅償還10萬元,李梅認為10萬元是夫妻共同財產,并且張三同意為其及父母償還貸款,屬于贈與性質,不同意償還,同時如果離婚要求張三賠償青春損失費5萬元。張三索求無果,提出李梅及其父母的房屋屬于李梅的份額是夫妻共同財產,自己應分一半。自己沒有贈與10萬元于李梅父母的意思,因此李梅必須償還。由于雙方都出于自己的立場考慮,協商離婚不成。張三起訴離婚,請求李梅償還10萬借款,并且分割李梅所占房子份額的一半。法院經過審理認為一方婚前財產始終歸一方所有,除非夫妻雙方另有約定。張三的10萬元遺贈財產應屬于個人財產,不能因為其婚后答應幫李梅及其父母償還貸款就變成夫妻共同財產或者是贈與給李梅及其父母,張三也無權要求分割李梅的房產。同時,李梅要求張三賠償青春損失費,這在法律上沒依據,因此不予支持。
滬律網提示:夫妻一方在婚前所獲得的財產均為個人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存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除非夫妻雙方約定該財產變為共同財產。婚前個人財產如果在婚后共同生活中毀損、滅失的,離婚時也不得以夫妻共同財產抵償。
《婚姻法》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三)實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上海離婚糾紛律師表示:本案中,即使張三同意用其個人財產幫李梅償還房貸,在離婚后李梅仍應返還這筆錢,張三也無權分割李梅婚前買的房子。但由于張三系婚外同居,屬于重婚,李梅可以主張一定的損害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