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產限購令的出臺本是為了遏制炒房的風潮,但怎料道高一尺魔高一丈,不少夫妻研究出用“假離婚”的方式購置二房,以規避限購令。“假離婚”就是指夫妻辦理離婚手續,原有房產歸到一方名下,另一方再去購置房產,看似天衣無縫,實際上就在這一結一離中夫妻雙方的財產關系發生了重大變化,若不多加注意,日后真離婚時,只會是啞巴吃黃連,有苦說不出。
丈夫某甲原先看中了某開發商的一處樓盤,不料限購令一出,因為其婚后已經買了一套房子,再買第二套就得多花不少冤枉錢,貸款利率也更高。所以某甲和老婆某乙約定先去離婚,現有的房產歸到某乙名下。買了二套房后夫妻雙方也順利的復婚了。但是復婚一年多后,某甲和某乙開始三天一小吵五天一大吵,最后決定協商離婚。 在分割財產時某乙卻說,“原來那套在我們復婚前就是登記在我名下的,是我個人財產,不能分。第二套是我們共同買的,離了也有我一半。” 某乙是全職太太,兩套房子都是某甲在供,最后卻說某甲只能拿到半套,在這種情況下某甲真的只能分到半套房子么? 根據案例中的情形,雙方第一次離婚確實是因規避限購政策引發的,涉案的兩套房產均是夫妻共同財產,但是第一套房產在“假離婚”時已經協議分割完畢,并且產生法律效力。 也就是說,第一套房產確實屬于當事人妻子復婚前的婚前個人財產。 第二套房子是當事人復婚前買的,應當屬于個人財產,但是在婚后還貸部分也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如果離婚當事人需要補償給其妻子,妻子分割一半房產也不現實。 建議兩人協商處理房產,如果協商無果,可起訴至法院,說明情況,由法官進行調解,合理分割房產。
滬律網提示:從上述案例我們可以看出,法律上不存在“假結婚”的概念!一旦登記結婚或離婚,其財產權屬都將發生轉移。
《婚姻法解釋(二)》第20條規定: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中房屋價值及歸屬無法達成協議時,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一)雙方均主張房屋所有權并且同意競價取得的,應當準許;(二)一方主張房屋所有權的,由評估機構按市場價格對房屋作出評估,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一方應當給予另一方補償;(三)雙方均不主張房屋所有權的,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拍賣房屋,就所得價款進行分割。司法實踐的通常做法是:共有房屋能實際分割使用的,可以分割使用。對不能分割使用的,可以作價分給一方,另一方取得補償。在確定房屋分給哪方時,應考慮雙方住房情況、照顧撫養子女的一方。在雙方條件等同的情況下,應照顧女方。
上海婚姻律師表示:夫妻雙方通過假離婚的方式規避政策,在短期看來的確可以減少購房成本,但“離婚”在法律上回產生財產分割的效力,從而導致財產產權的轉移。如果遇到心懷不軌的,很有可能因為假離婚變得一無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