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國家有意識的普法宣傳,公民開始逐漸意識到簽訂合同的重要性。使用偽造批文假冒香港某公司名義劉某,在詐騙賈某50萬逃逸后,近日,終于被緝拿歸案。
高中畢業后便不再上學的劉某,在某縣城一直打工為生,偶爾做一些假章私賣。偶然的機會,劉某認識了做石材加工的賈某,后了解到賈某是其廠的經理。于是劉某謊稱自己曾經在香港工作過一段時間,現在仍然可以聯系到出口香港的石材業務。為了讓自己的說辭更有可信度,劉某偽造了蓋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公章的批文,于是賈某信以為真。
劉某和賈某經過商量后,劉某持有偽造的“中國石材進出口公司業務合同”以香港某公司的名義與石材廠簽訂了500萬噸石材的“購銷合同”。劉某稱,為了向香港公司展現誠意,要先支付50萬“合同定金”,賈某與合同簽訂當天將50萬轉到劉某賬戶。卻遲遲不見香港方面來與其進行合作溝通,賈某再找劉某時發現劉某早已不見,于是趕緊報案。目前,劉某已被公安機關抓獲。
滬律網提示:合同定金一般指定金合同,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定金合同屬于從合同、要式合同、實踐合同,同時,定金合同具有定金法則的效力。
我國《刑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一)以虛構的單位或者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的;(二)以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的;(三)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誘騙對方當事人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的;(四)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后逃匿的;(五)以其他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
上海合同律師認為,本案中,劉某構成合同詐騙罪,劉某以虛構的單位與賈某簽訂合同,騙取對方現金50萬元,符合《刑法》第224條合同詐騙罪的犯罪構成,劉某偽造國家機關批文的行為是為了達到合同詐騙目的的方法行為。因此,法院以合同詐騙罪追究劉某相關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