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是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對公司享有的人身和財產權益的一種綜合性權利。即股權是股東基于其股東資格而享有的,從公司獲得經濟利益,并參與公司經營管理的權利。
股權轉讓是指公司股東依法將自己的股份讓渡給他人,使他人成為公司股東的民事法律行為。股權轉讓是股東行使股權經常而普遍的方式,我國《公司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規(guī)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通過簽訂股權轉讓協(xié)議保障股權轉讓的權益和實施。股權轉讓協(xié)議是當事人以轉讓股權為目的而達成的關于出讓方交付股權并收取價金,受讓方支付價金得到股權的意思表示。股權轉讓是一種物權變動行為,股權轉讓后,股東基于股東地位而對公司所發(fā)生的權利義務關系全部同時移轉于受讓人,受讓人因此成為公司的股東,取得股東權。根據《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股權轉讓合同自成立時生效。
但股權轉讓合同的生效并不當然等同于股權轉讓生效。股權轉讓合同的生效是指對合同當事人產生法律約束力的問題,股權轉讓的生效是指股權何時發(fā)生轉移,即受讓方何時取得股東身份的問題,所以,必須關注股權轉讓協(xié)議簽訂后的適當履行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