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汪元康。
法定代理人王玉萍,系原告之母。
被告汪尉,系原告之父。
原告汪元康訴被告汪尉撫養費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郭宗輝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法定代理人王玉萍、被告汪尉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2003年10月29日,原告母親王玉萍與原告父親即被告汪尉協議離婚,原告由汪玉萍撫養,被告每月支付原告撫養費150元。但被告僅支付了5個月便停止支付,經原告母親催要,被告總是以無錢為由拒絕給付,至今被告再也沒有支付過原告撫養費。現因社會生活水平提高,物價上漲,原告母親無力一人承擔原告的生活及上學費用,故原告依法起訴,要求:1、被告支付原告自2004年4月至2008年8月撫養費7800元;2、被告從2008年9月1日起每月支付原告撫養費350元。
被告辯稱,被告欠原告撫養費沒有那么多,具體多少被告記不清了,被告支付原告撫養費有一年的時間。被告現在給別人打工,每月工資300元,活多的時候能拿到400元,原告要求增加撫養費被告不同意。
經審理查明,原告父親即本案被告汪尉與原告母親王玉萍于2003年10月29日協議離婚,原告父母在離婚協議書中約定,原告由其母親王玉萍撫養,原告父親每月支付原告撫養費150元。被告與原告母親離婚后,共支付原告一年的撫養費,至今未再支付原告撫養費。2009年2月5日,原告向本院起訴。
本院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規定,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離婚后,父母對子女仍有撫養教育的權利和義務。被告與原告母親離婚約定每月支付原告撫養費150元,但被告僅支付原告一年的撫養費,即到2004年10月底,此后被告再未向原告支付撫養費,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拖欠的撫養費本院予以支持,具體數額為從2004年11月至原告請求的2008年8月共計46個月6900元。隨著社會生活水平的提高和物價的上漲,原告生活和學習的費用也越來越大,原告要求被告增加撫養費本院予以支持。參照河南省2007年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支出7826.72元,每月為652元,原告母親和被告各負擔一半為326元,從原告向本院起訴當月起,被告應按此標準向原告支付撫養費。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一條第二款、第三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被告汪尉支付原告汪元康拖欠的撫養費6900元;
二、從2009年2月起,被告汪尉按每月326元向原告支付撫養費,至原告獨立生活之日止,支付時間為每月15日前;
三、駁回原告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50元被告負擔,原告已墊付,被告付款時一并付給原告。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及副本共三份,上訴于開封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郭宗輝
二〇〇九年四月十四日
書記員 袁紅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