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梁儀晨,女,生于2004年9月24日。
法定代理人趙雪俠,女,生于1975年11月20日。
被告梁曉軍,男,生于1976年11月。
委托代理人李丙辰,禹州市148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梁儀晨訴被告梁曉軍撫養費糾紛一案,原告于2010年5月10日向本院提起訴訟,本院于2010年5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于2010年6月21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梁儀晨法定代理人趙雪俠,被告梁曉軍及其委托代理人李丙辰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梁儀晨訴稱,自2010年3月份起,被告一直沒有支付原告的撫養費用,現原告的生活費、學費等無著落,因此起訴被告要求被告每月支付原告的生活、撫養費用1000元,支付到18周歲,要求一次性支付完畢。
被告梁曉軍辯稱,被告和趙雪俠在離婚協議中已約定,原告的撫養費由趙雪俠負擔,而且被告現在是下崗職工,無工作和其他收入,被告沒有能力負擔原告的撫養費,但被告同意對其女兒進行撫養。因此,應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被告梁曉軍為證明自己的主張,向本院提交的證據材料有:1、被告身份證復印件一份,證明被告的身份。2、離婚協議書一份,證明在與趙雪俠協議離婚時,雙方協議原告的撫養費由趙雪俠負擔。3、禹州市鈞州機械廠出具的下崗證明一份,證明被告現在屬下崗工人。4、離婚證一份,證明被告與趙雪俠離婚的事實。
原告梁儀晨未向本院提交證據材料。
本院對被告梁曉軍提交的證據材料經審查后認為,被告提供的證據來源合法,客觀真實,與本案事實有關聯,應予采信 。
綜合上述證據,本院確認以下案件事實:2003年10月1日,被告梁曉軍與趙雪俠登記結婚,2004年9月24日二人婚生一女,取名梁儀晨。被告和趙雪俠于2007年9月10日協議離婚,并辦理了離婚證。被告與趙雪俠在離婚協議中約定:婚生女兒梁儀晨的撫養權歸女方,男方隨意支付撫養費。被告與趙雪俠離婚后,二人至2010年2月底一直在一起同居生活,后被告離開趙雪俠和原告,但離開后一直未對原告盡撫養義務。2009年河南省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為13231元。
本院認為,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本案中,雖然被告梁曉軍和趙雪俠在離婚協議中約定,原告由趙雪俠撫養,但被告梁曉軍仍然有撫養其女兒的義務。因被告現在屬下崗職工,本院認為以2009年河南省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3231元為標準計算,以被告每年承擔25%為宜。被告辯稱,被告已下崗無固定收入,無撫養能力的請求于法無據,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一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梁曉軍每年支付原告梁儀晨撫養教育費用3308元,于每年的七月一日前支付,至原告獨立生活時止,2010年5月至12月的撫育費1930元,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支付。
二、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本案受理費50元,由被告梁曉軍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本判決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南省許昌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楊 輝
人民陪陪審員:張瑞瑞
人民陪陪審員:王 闖
二 Ο 一 Ο 年 七 月 二 日
書 記 員:郭艷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