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審法院以其父已盡到了撫養義務和其已滿18周歲,身體健康又無故不到校學習,已喪失了向父母索要撫育費的基件為由,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
李某不服一審判決,以一審訴請之由提起上訴。二審法院經審理認為,父母對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學歷教育,或者喪失或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等非因主觀原因而無法維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負有撫養義務。李父與李某系撫養與被撫養的法律關系,雙方并非債權債務關系,目前無證據證明李父不履行法定撫養義務,且在李父母離異后,李某隨李父生活期間,李父根據其收入的實際情況支付了李某的學習及生活費用。一、二審期間,由于李某未提供相關證據證實其父拒絕履行撫養義務,故其上訴理由不能成立,依法不予支持。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評析:
本案是一起離異子女向撫養一方而非向未撫養一方追索撫育費的案件,故其較為罕見。當然,我們可以從案情中得出,由于李某未提供確鑿的證據,李父也確實盡到了責任,故兩級人民法院的判決是正確的。同時,在本案的審理過程中,也產生了以下幾個問題,現提出并試予以探討。
撫育未成年子女是父母的法定義務。但若父母未盡到撫養義務,子女通過其他途徑生活、受教育長大成人后,是否存在向父母追索撫育費的權利呢?
一般來說,被撫養的權利是一種特殊的人身權利,它與合同中協議一方的權利是不同的,并非一種有對價的承諾,也并非是人人在任意時間都可以享有的,它僅限于未成年的子女和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子女等。如果子女已獲得獨立生活能力,那么其被撫養的權利自然也隨之消失。這時沒有被父母撫養的子女如果向父母追索撫養費,就會由于其債權的不能成立而無法得到支持。但是,如果子女在未獨立生活期間為了自己的正常生活或學習而產生了債務,我們認為子女是可以要求由父母來代為償還的,或者債權人也可要求由其父母來代為償還。
二、如何才算是盡到了撫養的義務?如在本案調查中,李某反映從其升入高中起,其父除了每月給其230元以外,其余皆不聞不問,且不準其在家居住,致使李某只能在學?;蛴H戚家住宿。如果該事實成立,李父算不算盡到了撫養義務呢?換一種情形,如果父母或父母一方保障了子女的生活、受教育的權利,但在精神上卻無法給予正常的父母之情,這又是否算盡到了撫養的責任和義務呢?其間認定的復雜性導致法律一時無法作出詳細的規定。筆者認為,在目前我國的國情下,只要父母給予子女正常的物質生活保障和教育的權利,只要沒有造成虐待,我們都可以暫時認為,父母已經盡到了撫養義務。
最后,筆者認為,為了保證青少年的身心健康及合法權益,在政府和社會群體應給以此更大關注的同時,立法部門和司法機關也應加大在此方面的工作力度,做到有法可依 ,有法必依,讓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切實得到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