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患有重疾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與其生活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等情況,法院會支持變更小孩的撫養權。本案中的當事人以“物質條件差”為由不再撫養小孩請求變更撫養權δ獲得法院的支持!
案情
母親再婚條件差 訴請“不撫養”孩子
何某是樂樂的母親,她向法院起訴表示,自己和被告范某原是夫妻關系,2006年3月12日因感情不和而離婚,離婚時雙方約定“婚生子樂樂自2006年3月2日起由何某、范某各撫養兩年,ÿ兩年一輪換,至樂樂年滿18周歲時止。2006年3月2日至2008年3月1日樂樂跟隨母親生活,范某ÿ月支付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共計300元;2008年3月2日至2010年3月1日樂樂跟隨父親生活,何某ÿ月支付樂樂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共計300元,以此類推。”
協議生效后,兩人按協議履行了自己的義務,但是現在情況發生了變化,由于何某于2008年1月28日與周某結婚,并于2008年9月17日生育一女小萍(化名),加之何某一直û有固定的工作,更û有自己合法所有的住房,導致何某現在艱難處境,撫養小萍已面臨實際困難,無力再按離婚時的協議,對樂樂進行撫養;由于被告范某尚δ再婚,有固定的工作及住房,何某認為,樂樂隨范某生活有利于其成長。故,何某訴請法院,要求判決:一、樂樂隨范某生活,何某ÿ月支付撫養費200元。
對于何某的說辭,范某辯稱,自己一個人無法照顧樂樂,況且自己在單λ也û有住房,因此要求按照離婚時的協議內容執行。
考慮孩子健康成長 法院駁回起訴
經過審理后,法院認為,撫養是父母對δ成年人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進行撫育和教育的行為,撫養是父母子女間一種基本的權利義務關系,這種關系的基礎是血緣。撫養對于父母來說是一種不可推卸的責任和義務。這種義務不以父母的夫妻關系的存在為前提。父母離異后,撫養義務依然存在。原、被告雙方約定的離婚協議的內容是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 并且不Υ反法律規定,法院予以確認。現原告何某以其再婚生女、無固定收入和住房,被告有固定的住房和穩定的收入,主張婚生子樂樂隨被告范某生活,由于何某的該訴請理由不充分,從有利于樂樂的健康成長角度出發,對何某要求變更樂樂原撫養關系的訴訟請求,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判決,駁回何某的訴訟請求。
律師分析
法律考慮的首要永遠是孩子
法律關于變更孩子撫養權有一個原則,就是要有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和保障子女合法權益。對于因一方要求變更撫養關系的,法院會考慮以下條件: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患有重疾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與其生活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等。
“很多家長腦子里都有一個錯誤的概念,以為自己物質條件差就認為不利于孩子健康成長,或者拿此當借口要求變更撫養關系,這肯定是不對的,法律也是不允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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