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8月,已結婚的許某(男)和未婚的樂某(女)因婚外戀生下一女小小,小小自出生起就與樂某共同生活,由樂某的父母幫助照看。2012年9 月的一天,許某和樂某一起乘車外出,不幸遭遇交通事故兩人當場身亡。父母雙亡的小小跟隨樂某父母生活。2013年8月,樂某的父母因兩人均身患重病無法再照顧小小,二老不得已將小小送到許某的父母家中,請求許某的父母撫養小小。許某的父母都是退休教師,身體健康且經濟條件較好。但許某的父母認為小小系非婚生女,其有辱家風還是“克父”的“掃帚星”,堅決拒絕撫養小小。小小訴至法院,要求其祖父母即許某的父母對其履行撫養義務。
法院審理認為,非婚生女小小年僅2周歲屬未成年人,其父母死亡后,依法由有負擔能力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撫養。因小小的外祖父母即樂某的父母現身患重病無力撫養,而小小的祖父母即許某的父母經濟條件較好且身體健康,應當承擔撫養小小的義務。法院判決許某的父母必須履行撫養小小的義務,至小小18周歲止。
我國《婚姻法》第21條規定,“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父母對子女的撫養教育義務始于孩子出生,通常情況撫養至孩子18周歲止。當子女尚未成年而父母不幸雙雙死亡時,未成年子女又該由誰來撫養長大呢?《婚姻法》第28條規定,“有負擔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對于父母已經死亡或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的孫子女、外孫子女,有撫養的義務。”該法條所規定的“有負擔能力”,既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的身體狀況也包括他們的經濟條件良好。法律之所以作出這一規定,是因為從親屬原理上說,祖父母、外祖父母與孫子女、外孫子女是直系血親關系,在其有撫養能力的情況下,對于父母已經死亡或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孫子女、外孫子女應當承擔撫養教育義務。小小的外祖父母即樂某的父母因身患重病無力撫養小小,故應由有負擔能力的祖父母即許某的父母撫養小小。《婚姻法》第 25條規定,“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因此,法律關于祖父母、外祖父母與孫子女、外孫子女之間的權利義務,同樣適用于非婚生孫子女、外孫子女。許某的父母不能因為小小是非婚生女、對孩子持有偏見就拒絕承擔撫養義務。故法院作出上述判決,以維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