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的來看,司法實踐中對于越來越多“忠誠協議”的案件,法院的解決方法主要分做兩種,一是承認該協議的效力,二是否認其協議的效力。由于立法上沒有明確的關于“忠誠協議”的定性,因此法院具有很大的自由裁量空間。各法院對“夫妻忠誠協議”從性質到法律效力的認定都不盡相同,但在離婚糾紛中,判決準予離婚的大多數法院還是支持夫妻“忠誠協議”的效力的。
隨著人們法律意識越來越強,在社會生活中類似的“忠誠協議”會出現得越來越多,法院一般認為,只要不違背法律法規的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應該遵從當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則,認可“忠誠協議”的效力。
《婚姻法》規定,對于違法夫妻忠誠義務,無過錯方可以主張損害賠償。從法律解釋學角度來看,忠誠義務應為法定義務,雙方約定的“忠誠協議”,只要不存在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的,應尊重當事人的意思自治。
雙方當事人簽訂“忠誠協議”,是被告沒有受到任何脅迫的情況下自愿的行為,內容也沒有損害他人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且有利于維護婚姻關系和諧穩定,屬于婚姻法規定的抽象的夫妻忠誠義務的現實具體化,符合婚姻法的原則與精神,因而應受到法律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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