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自古以來對于婚姻就有“父母之言,媒妁之命”的慣例,即使現在提倡自由戀愛,還是有不少人會請媒婆“說媒”。而給紅娘禮也是自古就有的習俗,但如今,媒婆收錢,究竟合不合法?
年齡已經不小的梁某花了2萬元“介紹費”請其村中一有名媒婆張某說媒。張某促成梁某婚姻后,梁某妻子竟人間蒸發,遂梁某要求張某返還2萬元介紹費卻遭拒絕,于是梁某一紙訴狀將張某告上法庭。
今年年齡已經不小的梁某卻依然單身,于是,梁某請求其村中有名的媒婆張某幫其尋找合適其的適齡女性。按照村中習俗,同時也為了張某能積極為其尋找合適女性,梁某在事前便支付了張某2萬元的“介紹費”。
不久后,張某為梁某介紹了一單身女子王某,二人見面后,很快確定了戀愛關系,不久后,二人喜結連理。然而好景不長,婚后不到兩個月,王某便突然人間蒸發。梁某尋找無果后,認為張某沒有盡到其應盡義務,要求張某返還其之前支付的2萬元“介紹費”。張某一口拒絕,張某認為,其為二人牽線搭橋出人出力,應當得到中間的勞務費。而且,張某認為其按約定為梁某尋到了一段婚姻,已經盡了義務,理應得到“介紹費”。
目前,梁某已經媒婆張某告上法庭。
上海勞動糾紛律師指出:勞務支出是指勞務報酬支出,是指除與企業簽訂勞動合同的員工以外,納稅人支付給為其提供各種勞務和服務的單位或者個人的手續費、管理費、介紹費、傭金、勞務費等支出。
我國法律對于“婚介費”并沒有提及,也沒有明確規定。媒人不得請求說媒報酬,因為其獲得報酬沒有法律上的根據。但是,通常媒人在說媒之前就會和說媒對象或其父母達成說媒費用的約定。即使事先沒有相關約定,媒人幫忙介紹人、聯系人等等,這些說媒行為會產生必要的費用,對于這些必要的勞務支出應當予以支持。同時,對于說媒成功后,結成夫妻的自愿送禮另當別論。
本案中,張某沒有資格要求“婚介費”,同時,張某沒有經營正規的婚介機構,也沒有婚姻介紹的資質,收取梁某的“婚介費”屬于不當得利,梁某有權要求張某返還。但是張某可以要求梁某支付其勞務付出的必要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