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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知道了
按照上海市統一合同的要求,銀行貸款如果下不來,購買方是有權取消購房合同不用賠償違約金的吧,但是在補充條款里面,開發商要求如果貸款沒下來,取消合同的,購房者要交20%總房款的違約金,請問可以要求開放商修改這一條款嗎?或者不能修改的情況下,購房者可以采取什么措施保障自己的權益
一般情況下,付款是購房者的義務,如果不能履行付款義務,應當承擔違約責任。但具體的,要根據買賣雙方的合同約定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