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申請我國法院對外國離婚判決的承認?
在我國申請承認外國的離婚判決書,首先看作出判決的國家與我國是否訂立司法協助協議,與我國有司法協助協議的外國法院作出的離婚判決,按協議的規定申請承認。與我國沒有訂立司法協助協議的外國法院作出的離婚判決,中國國籍的當事人可以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中國公民申請承認外國法院離婚判決程序的問題的規定》向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承認該外國法院的離婚判決。
向人民法院申請承認外國離婚判決須提交書面申請書,外國法院的離婚判決書正本及經證明無誤的中文譯本。申請書應記明以下事項:(1)申請人姓名、性別、年齡、工作單位、住址、聯系方式等基本情況;(2)判決作出的國家、判決結果、時間、生效時間;(3)傳喚應訴情況;(4)申請理由及請求;(5)其他情況的說明。
申請承認應該由申請人住所地的中級人民法院受理,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的中級人民法院受理,如果申請人不在國內的,由申請人原國內住所地中級人民法院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