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外交部、最高人民法院、民政部、司法部、國務院僑務辦公室1983年共同頒布的《關于駐外使領館處理華僑婚姻問題的若干規定》以及民政部等有關部門的補充規定,關于旅居國外的華僑如何辦理離婚手續依以下方式確定:
1.受理機關。
(1)、如果夫妻雙方均是居住在國外的華僑,原則上首先向其居住地有關機關申請辦理離婚手續。如果雙方是在國內辦理結婚登記,現因某種原因,在向居住地有關機關申請辦理離婚手續時不予受理的,雙方可以回國申辦離婚。如果雙方對婚姻關系解除,子女撫養,共同財產分割均達成一致性意見的,可向原婚姻登記機關申請辦理離婚手續。如雙方對上述問題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任何一方均可向婚姻登記地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2)、夫妻雙方現均系外籍華人,或一方系華僑另一方現系外籍華人,要求離婚,應向居住國有關機關申請辦理離婚手續。我駐外使領館一般不予受理。如他們原先是在中國或我駐外使領館辦理結婚登記的,現因某種原因,居住國有關機關不受理時,我駐外使領館可參照處理華僑離婚案件的規定精神予以受理。
2.委托代理。
任何一方當事人均可委托國內親友或律師代為辦理有關離婚手續。但應向有關人員提交如下材料:
(1)向有關親友等代理人或代理律師出具授權委托書;
(2)向國內原婚姻登記機關或結婚登記地人民法院提交一份書面意見,就婚姻關系解除、共同財產分割、子女撫養等問題表明本人的真實思想。
以上兩份材料須經居住地公證機關予以公證,我國駐外使領館予以認證;或者直接由我國駐外使領館予以公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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