紐約州離婚法居所的要求
下列關于住所的條件中,當事人必須符合其中的一項,紐約高等法院才對其有管轄權
婚禮在紐約舉行,并且夫婦中的一方在起訴離婚時在美國居住,并且到起訴時在紐約州連續居住滿一年。
雙方以夫妻名義在紐約州生活,并且夫婦中的一方在起訴離婚時在美國居住,并且到起訴時在紐約州連續居住滿一年。
離婚的依據事實發生在紐約州,而且夫婦中的一方在起訴離婚時在紐約州居住,并且到起訴時在紐約州連續居住滿一年。
離婚的依據事實發生在紐約州,而且夫妻雙方起訴時在紐約州居住。
如果,當事人在紐約州境外結婚,也沒有以夫妻名義共同在紐約州居住,離婚的依據事實發生在紐約州境外,那么雙方都必須現在紐約州居住,并且到起訴時在紐約州連續居住滿兩年。
在紐約州“連續”居住并不是指當事人在居住期間內不能離開紐約州,也不是指當事人在紐約州外沒有別的居所。
當事人居所的要求。
只有在下列情況下,當事人可以主張廢除婚姻、宣告無效婚姻、離婚或者別居:
1. 雙方在該州結婚,并且在起訴時一方在該州居住,并且連續居住滿一年,或者
2. 雙方以夫妻名義在該州生活,并且夫婦中的一方在起訴離婚時在該州居住,并且到起訴時在該州連續居住滿一年,或者
3. 離婚的依據事實發生在該州,而且夫婦中的一方在起訴離婚時在該州居住,并且到起訴時在該州連續居住滿一年,或者
4. 離婚的依據事實發生在該州,而且夫妻雙方起訴時在該州居住,或者
5. 在起訴時,一方至少在該州連續居住滿兩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