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基發(1998)2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廳(局),各駐外使、領館:
為完善婚姻登記管理法規,規范行政執法行為,保護婚姻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經國務院同意,現將《關于離婚當事人申請登記的補充規定》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鑒于補充規定是對國務院批準,民政部發布的《婚姻登記管理條例》《中國公民同外國人辦理婚姻登記的幾項規定》行政法規的完善,為使部門發布的有關婚姻登記管理的規章和規范性文件與行政法規一致,經研究決定,對部門發布的《華僑同國內公民、港澳同胞同內地公民之間辦理婚姻登記的幾項規定》、《出國人員婚姻登記管理辦法》、《中國與毗鄰國邊民婚姻登記管理試行辦法》等規定作相同的補充規定,請各地在辦理婚姻登記時一并嚴格執行。
民政部 外交部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十八日
關于離婚當事人申請再婚登記的補充規定
一、離婚的中國公民在國內申請再婚,如果其前次是在國外按當地法律通 過司法程序解除的,其件(指法院出具的離婚調解書和離婚判決書)須經我國人民法院裁定承認。被裁定承認的,視為有效;被駁回的,視為無法律效力。
如其前次婚姻關系是在國外婚姻登記機關登記離婚的,離婚證件無需經我國人民法 院裁定承認,但須經其居住國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權機構的認證和我國駐該國使、領館的認證。
二、離婚的外國人在我國申請再婚,須出示離婚證件。如其前次婚姻關系是在國外按當地法律通過司法程序解除的,須同時提供經我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的,凡原配偶的國籍證明。其原配偶是中國公民的,其離婚證件(指法院出具的離婚調解書和離婚判決書)須經我國人民法院裁定承認。被裁定承認的,視為有效;被駁回的,視為無法律效力。
其原配偶是外國公民,或者其前次婚姻關系是在國外婚姻登記機關登記離婚的,離婚證件無需經我國人民法院裁定承認,但須經其本國公證機關公證,并經幾本國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權機構的認證和我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或由該國駐華使、領館直接認證。
三、持有我國人民法院第一審離婚判決書的當事人申請再婚,須提供法院出具的離婚判決書發生法律效力的證明。
四、我國駐外使、領館應按有關規定為經駐在國公證和該國外交部或其授權機構認證過的離婚證件辦理認證手續,并為長期或已在國外取得合法居留權的中國公民出具或認證婚姻狀況證明。情況特殊者應先報國內審批。
五、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應將結婚當事人提交的我國人民法院做出的承認外國法院離 婚判決裁定書或經公證、認證的離婚證件、國籍證明或離婚判決書發生法律效力的證明收入當事人的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