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委托律師代理訴訟的,必須委托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律師。這是因為,一國的司法制度只能適用本國,不能延伸于國外。律師制度是國家司法制度的組成部分,外國律師參加非本國法院的訴訟活動,關系到一個國家的司法主權問題。任何一個主權國家是不允許外國律師在本國執行律師職務的,否則,無異于讓外國律師干預本國的司法審判。另外,當事人委托律師代理訴訟的目的在于求得律師提供法律上的幫助。外國律師對法院地國的法律是不熟悉的,委托非法院地國的律師,往往無助于案件的解決。委托中國律師,不排斥外國當事人委托其本國公民或者其他國家的公民作為訴訟代理人,不排斥外國駐華使領館官員,受本國公民的委托,以個人名義擔任該國當事人的訴訟代理人,也不排斥外國當事人委托中國公民作為訴訟代理人。
1、在國內的一方提出離婚訴訟,按我國《民事訴訟法》及相關法律進行委托。
2、在國外的一方,可以不回國就委托律師辦理離婚。
離婚案件中的一方或雙方,可以在不回國的情況下,委托律師代為辦理離婚案件。但當事人必須向法院出具委托書和意見書,委托書和意見書須經當地公證機關公證、我駐外使領館認證,亦可由我駐外使領館直接公證)。意見書包括同意離婚或不同意離婚的書面意見,要求離婚或同意離婚的,還要出具公證后的對有關財產的分割、子女扶養等的書面處理意見。
律師代理外國當事人的離婚案件,在國外的一方當事人提交的材料公證后交由國內一方的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持本人身份證件或律師證(律師代理的)可代表委托人立案、出庭應訴,發表意見,參加法庭辯論,領取法律訴訟文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