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離婚案法律文書送達程序
近年來,異國婚戀關系逐漸增加,但文化、風俗、生活習慣等方面的差異常常為異國婚姻制造困難。因此締結異國婚姻關系時,雙方都需謹慎,對各種可能發生的情況應考慮清楚再作決定。
案例分析:
領結婚證只用了一天,獨守空房卻長達7年,如今想離婚障礙重重,這是市民龔女士(音)的遭遇。日前,龔女士的涉外離婚案一審以撤訴終了,原因是離婚法律文書無法送達對方。
7年前,臨沂市的龔女士認識了美國小伙戴維斯(音),兩人相愛,很快走進了婚姻的殿堂。婚后,戴維斯回國,龔女士留守。誰知,戴維斯一走就是7年,杳無音信。龔女士拿起法律武器維護自身權益,一紙訴狀訴至臨沂市中級人民法院,要求離婚。法院審理案件時才發現,法律文書無法送達戴維斯手中。
主審法官:中國人勸和不勸離,一直以來在處理離婚案件時,一審很少判離,這樣好給雙方一個緩和的機會。如果半年后,雙方確已感情破裂無法愈合,則判其離婚。而這起涉外離婚同樣適用這樣一個規則,更何況法律文書無法送達對方,所以才會有一審撤訴。如果半年后龔女士再次提起訴訟,則可以判離,屆時法律文書可通過外交途徑送達。
涉外離婚怎么離?山東今海瑞律師事務所的劉律師說,根據我國法律規定,雙方當事人的婚姻締結地為中國,該離婚訴訟適用我國相關法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規定:“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結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難以共同生活的,可依法判決離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32條規定:“因感情不和分居滿2年的,經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這起案件中,如果龔女士能舉證夫妻雙方確已分居7年,法院可判其離婚。
劉律師說:《關于向國外送達民事或商事司法文書和司法外文書公約》有關程序的通知第四條規定,我國法院若請求公約成員國向該國公民或第三國公民或無國籍人送達民事或商事司法文書,有關中級人民法院或專門人民法院應將請求書和所送司法文書送有關高級人民法院轉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送司法部轉送給該國指定的中央機關;必要時,也可由最高人民法院送我國駐該國使館轉送給該國指定的中央機關。從這個通知來看,法律文書的送達還是一個漫長的過程,龔女士離婚還需耐心等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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