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2月幾乎每天都有超期滯在的中國人女性和日本人男性來本事務所相談在留特別許可的手續問題。相反﹐最近有很多中國女人想和丈夫辦理離婚﹐尋求生活自立﹐但不知在留資格該怎么辦的相談比較多﹐她們似乎把在留資格看成人生最終目的一般嚴陣以待。
言歸正傳。在日外國人的離婚方法與適用于日本人的要件完全相同。方法有三種﹐即協議離婚﹑調停離婚和判決離婚。協議離婚的比例最大﹐為90%﹔其次﹐是調停離婚﹐占9%﹔判決離婚只占1%。在此我想就協議離婚稍加闡述。
最近的離婚原因的排榜前10位為﹕
1.性格不合﹔
2.異性關系﹔
3.家庭內暴力﹔
4.酗酒﹔
5.性不滿﹔
6.浪費癖好﹔
7.性格異常﹔
8.疾患﹔
9.精神虐待﹔
10.家族內關系不融洽。
以上10條原因中﹐大家都能找出一﹑二與自己相符的地方。
協議離婚具有什么樣的特色呢﹖最大的特色是只要夫妻倆同意﹐甭管有無理由﹐遞上離婚申請﹐離婚就成立。再有就是個人的隱私權需得以保證﹐沒有第三者知道已經辦理離婚手續的事情。協議離婚雖然方便﹐但最大的缺點是當事人一方還不知道時離婚申請書就被遞上去并被受理了。
有學者說協議離婚是既離了婚又不難堪的方法。但是理想地利用協議離婚﹐必須先實現真正意義上的男女平等和對母子家庭﹑父子家庭實行的社會保障等前提條件。如不這樣的話﹐協議離婚只能顧及一方的利益而有可能犧牲孩子的利益。外國人的離婚時﹐問題更加嚴重。因為離婚失去了日本人配偶者等的資格﹐必須取得別的資格才能繼續留在日本。
現在日本沒有對超期滯在外國人的特赦制度﹐除了有特長的人之外﹐把現有的在留資格變更為其它在留資格的可能性不大。
雖然牽涉到日本在留期限問題﹐但是相談者當中能變更為其它在留資格(幾乎是定住在留資格)的幸運兒甚少是事實。如何完善這一制度是非常難的問題。以下簡單闡述申請離婚前﹐大家應注意掌握的幾點常識﹕
1.如有未成年人時﹐必須先決定監護人。不決定監護人﹐不受理離婚申請。
2.有關姓氏﹐變更為結婚以前的﹐還是另起新的姓或繼續沿用婚姻狀況存續期間的姓﹐應該提前定好。
3.申請時﹐原則上需要自筆﹐蓋印。
4.需要2名以上成年證人署名﹑蓋印。證人也需要填寫籍貫﹐生年月日。
提出離婚申請要件﹐所采用的是形式外觀主義﹐所以在不知不覺中也有被動離婚的現像。因此﹐為防止發生這種情況﹐有必要掌握"不受理離婚申請"的制度。提出"不受理申請"﹐效力為6個月﹐所以經過6個月后﹐有必要再提出申請。
以下所談內容﹐也有可能多余﹐僅供大家做參考。
"日本人配偶者等"的在留資格審查基準﹐不是法律﹑形式上的問題﹐至始至終在重視同居事實的存在與否﹐如果沒有這一實質內容﹐會被認定為"假結婚"﹐幾乎不許可。取得認定資格后來日本的配偶者﹐更新簽證時﹐不許可的原因也在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