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機關
北京市民政局婚姻登記處
辦理時間
周一至周六9:00至11:30;13:30至17:00(法定節假日除外)
辦理條件
1.離婚當事人一方戶籍所在地為北京市;
2.要求離婚的夫妻雙方共同到婚姻登記處提出申請;
3.雙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無精神病史、智力低下等情形);
4.當事人雙方自愿離婚并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達成一致意見;
5.當事人辦理結婚登記所在地為內地婚姻登記機關或者中國駐外使(領)館。
所需材料
1.外國人須持本人的有效護照;
2.北京居民須持本人的戶口簿(戶口卡上婚姻狀況一欄應注明“有配偶”,δ注明須到戶籍所在地派出所變更;集體戶口須本人戶口卡原件及集體戶口簿首頁復印件并加蓋保管部門印章)、居民身份證;
3.當事人持有離婚協議書一式三份,協議書中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雙方應在婚姻登記員面前簽名);
4.當事人持有內地婚姻登記機關或者中國駐外使(領)館頒發的結婚證;
5.當事人各提交2張2寸單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辦理程序
一、受理
1.雙方當事人填寫《申請離婚登記聲明書》(登記機關提供);
2.婚姻登記員監誓并簽名。
二、審查
1.審查證件、證明材料是否齊全、規范、有效;
2.詢問相關情況。
三、登記
1.符合離婚條件的,當場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2.不符合離婚條件的,不予登記并當場向當事人說明理由。
辦理時限
即時辦理(符合離婚條件的,當場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