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長樂人鄭女士與臺胞葉某離婚后,欲與福州男子李某再婚,卻在辦理結婚登記時被告知手續不全。原來,鄭女士雖然有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的離婚判決書,卻沒有為這份判決書履行法定認可程序,不能證明自己已經離婚。今年5月,福州市中院作出民事裁定書,對鄭女士的那份臺灣板橋地方法院離婚判決的效力予以認可。鄭女士持民事裁定書及相關證件,終于順利地辦理了再婚登記手續。
福州市臺辦相關工作人員介紹,大陸與臺灣地區分屬不同的法域,臺灣地區有關法院作出的離婚判決書,需經大陸法院裁定認可才能在大陸發生法律效力。如果未經大陸法院裁定認可,或者大陸法院裁定不予認可的,不符合辦理再婚登記的條件。
一、在臺灣離婚協議書未認定效力 在內陸無法再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認可臺灣地區有關法院民事判決的規定》第2條規定:臺灣地區有關法院的民事判決,當事人的住所地、經常居住地或者被執行財產所在地在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當事人可以根據本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認可。臺灣地區有關法院作出的離婚判決要履行公證手續,并經過大陸法院裁定認可,才能在大陸發生法律效力。鄭女士請教了律師后,前往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公證處辦理公證手續,再持公證書到福建省公證協會開具該公證書與臺灣海基會寄來的公證書副本內容相同的證明。接著,她向福州市中院申請認可臺灣板橋地方法院離婚判決。
二、當事人在向法院申請認可之前應當準備下列材料和證據:
(一)申請書
當事人向大陸法院申請認可臺灣地區離婚判決,申請書應記明以下事項:(1)申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身份證件號碼、申請時間和住址(申請人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記明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職務);(2)當事人受傳喚和應訴情況及證明文件;(3)請求和理由;(4)其他需要說明的情況。并且,當事人所提供的臺灣地區離婚判決書及生效證明文件等材料,應當依法辦理公證證明手續。根據海協會、海基會簽署的《兩岸公證書使用查證協議》及相關補充協議的規定,臺灣公證部門出具公證書后,自動發送一副本給大陸相關省市公證協會。當事人持正本公證書到公證協會,經后者核對無誤后出具正副本一致的證明,當事人再到公證協會辦理證明手續。
(二)臺灣地區法院的判決書及生效證明
其一,當事人應當向法院提供臺灣地區法院的判決書正本,提供正本有困難的也可以提供經證明無誤的判決書副本或者相應的證明文件。
其二,當事人還應向法院提交判決已經生效的證據。
該證據需由當事人向作出判決的法院提出申請,要求判決法院提供生效證明。一般來說,臺灣地區作出的判決需要自作出之日2個月左右送交內地當事人,當事人自收到判決之日起20日后判決對其生效。當事人收到判決時簽收的送達回證須經1個半月到達臺灣當地法院。因此,當事人能夠提出申請要求出具生效證明需要自判決作出之日起4個月后法院才能確認判決生效并作出生效證明。
(三)內地一方當事人受傳喚和應訴情況的證明文件
通常臺灣地區法院的出庭通知(傳票)以及判決書都是通過財團法人海峽兩岸交流基金會(海基會)傳送的,因此當事人應當向法院提供臺灣地區法院的出庭通知以及海基會的書函。之所以如此規定是因為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如果被告未經合法傳喚而缺席判決的,人民法院不承認和認可此類外國或港澳臺地區法院做出的判決。
(四)生效證明及傳喚證明的公證文件
由于根據我國證據規則及相關法律規定,對于在外國、港、澳、臺地區形成的證據,該外國公證部門公證和我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因此,在臺灣形成的生效證明、傳喚證明,原則上應經過當地公證機關公證,再交由公證員協會進行核證。但居住在我國境內的臺灣法院離婚判決的被告為申請人的情況下,因為提交這些證明文件的公證有困難,我國法律考慮到實際情況,如能提交臺灣法院的應訴通知或出庭傳票的,可推定臺灣法院離婚判決書為真實和已經生效。但是,這種情況只適用于申請人為被告且居住在我國境內的情況,若申請人為原告,則必須提供最終經公證員協會核證的文件。
(五)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包括內地申請人一方的身份證、結婚證。如果申請人為臺灣一方當事人,那么需提供《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或其他有效旅行證件;在臺灣地區居住的有效身份證明和出境入境證件。
三、法院在接受申請后將如何處理呢?
人民法院收到申請書后依法予以初步審查,如果經審查,材料齊全符合法定條件的,會在七日內作出受理決定;不符合法定條件的,不予受理,并在七日內通知申請人,同時說明不受理的理由。
人民法院受理了申請后,會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進行實質審查。如果臺灣地區有關法院的民事判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法院會裁定不予認可:
·判決尚未發生法律效力
·作出判決的外國法院對案件沒有管轄權;
·判決是在被告缺席且未得到合法傳喚情況下作出的;
·該當事人之間的離婚案件,我國法院正在審理或已作出判決,或者第三國法院對該當事人之間作出的離婚案件判決已為我國法院所承認;
·判決違反我國法律的基本原則或者危害我國國家主權、安全和社會公共利益。
除此之外的其他情形法院在認為臺灣地區判決書并未違反一個中國的前提下通常會予以認可,從而賦予臺灣地區法院判決書在內地的法律效力。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并結合目前的司法原則,若臺灣判決中涉及子女撫養、財產分割等問題,將不能得到認可。建議若發生這類情況,當事人可直接向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離婚而不是啟動判決的承認程序。
需要提請當事人注意的是,申請認可臺灣地區有關法院民事判決的,應當在該判決發生效力后一年內提出。在人民法院受理認可申請后,作出裁定前,申請人可以要求撤回申請。申請人撤回申請后,不得再提出申請,但可以另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
同時,如果人民法院已經受理了認可臺灣地區有關法院民事判決的申請,當事人又就同一案件事實起訴,則法院會不受理當事人的同一案件事實訴訟。如果當事人未申請認可臺灣地區有關法院判決,而是就同一案件事實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會予以受理。
對人民法院不予認可的臺灣地區相關法院民事判決,申請人不得再提出申請,但可以就同一案件事實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如果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決前,一方當事人申請認可臺灣地區有關法院就同一案件事實作出的判決的,應當中止訴訟,對申請進行審查。經審查,如果申請符合認可條件,法院會予以認可,并終結訴訟;反之,則恢復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