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關于涉外離婚,在不同國籍的當事人(包括無國籍人)離婚問題上,我國采用的是法院地法的原則,以受理離婚案件的法院所在國家(地區)的法律為準據法。以中國公民為一方、外國人為另一方的離婚案件由中國法院受理的,適用中國法。由其他國家(地區)的法院受理的,適用相應的國家(地區)的法律。
目前,要和外國人離婚,涉外離婚方式主要有兩種,一種是涉外協議離婚,一種是涉外訴訟離婚。
1.關于選擇涉外協議離婚方式離婚的需要注意的問題。
當事人夫妻雙方能否協商離婚,包括對子女、財產、債務均能達成協議的,則可選擇訴訟調解離婚或登記離婚。
考慮涉外協議離婚的,同時應考慮到各個國家或地區是否設立登記離婚制度,即行政離婚制度。有的國家只能通過訴訟離婚,如德國、英國、法國、荷蘭,包括我國香港地區也是只有采取訴訟離婚程序。有的國家或地區兼采訴訟離婚與行政登記離婚,如日本、葡萄牙,羅馬尼亞、古巴、海地、墨西哥、臺灣地區。即便在某些國家地區中允許采用行政程序登記離婚的,也有一定的限制條件。
一般而言,采用登記方式,當事人需親自到場,對于可以在國內辦理內地居民同香港、澳門、臺灣地區之間的婚姻,也必須雙方親自到場才能辦理協議離婚。當事人不到場而委托別人可以通過協議登記再婚的,只能是雙方均在國外的留學生或在國外工作的,或夫妻雙方均居住在國外的華僑(只有在居住地機關不予受理其離婚的情況下),才可以委托律師在其原結婚登記地辦理登記離婚。
2.關于選擇涉外訴訟離婚方式離婚的需要注意的問題。
鑒于有些國家不承認離婚調解書, 以調解結案的當事人可以要求法院以判決的形式離婚。
由于法院辦理涉外離婚的一般均要收費,我國法院的收費與國內離婚案件收贊相同均為夫妻財產的1%。這表明當事人采用訴訟離婚,增加離婚成本。
總之,選擇登記離婚的,可以降低離婚成本。選擇訴訟離婚的,比較可靠,容易得到其他的國家的承認,但訴訟過程比較復雜,耗時耗力耗錢,所以需要根據具體情況予以權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