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許多華僑在婚姻的屬性上都感到困惑,不知其婚姻是否屬于涉外婚姻,是否應當遵循我們國家有關涉外婚姻的規定。涉外婚姻的締結,包括有可能出現婚姻的解除,以及離婚時的財產分割帶來了麻煩。一方面,華僑可以選擇協議離婚的方式離婚,直接去國內一方居民戶口所在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如果,華僑通過協議離婚不成,亦或者協議離婚不能被國外一方居住國所承認,只能通過向法院起訴的訴訟方式解除婚姻關系。
那么,華僑離婚有哪些方式呢?該如何辦理?本文將為你答疑解惑。
根據我國法律的相關規定,華僑離婚有兩種途徑:
一種是協議離婚,協商簽訂離婚協議后,到民政局辦理離婚登記即可。辦理離婚登記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
(二)本人的結婚證;
(三)雙方當事人共同簽署的離婚協議書。離婚協議書應當載明雙方當事人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另一種是訴訟離婚,即在一方不同意離婚的情況下,另一方向法院起訴離婚。
訴訟離婚主要涉及財產的分割及孩子撫養權的歸屬。離婚訴訟適用一般地或管轄,即,應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到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訴,準備訴狀、身份證、結婚證復印件去立案即可。起訴離婚需要遞交起訴狀、結婚證、身份證、戶口本及財產清單。
所以,華僑離婚,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選擇離婚方式,做最有利自己的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