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離婚中的財產糾紛的處理
涉外離婚財產分割案件適用中國訴訟時效規定的前提是準據法為中國法,即是否適用中國的法律。如果涉外離婚后對財產分割產生爭議的,只要中國法院對此存在管轄權的即可就此提起訴訟。在中國法院受理該案件時,雙方的涉外離婚財產分割案件應當適用中國法律的規定,從而也就應當適用中國法律有關訴訟時效的相關規定。
解決涉外婚姻財產糾紛的一般原則是:“不動產的所有權,適用不動產所在地法律”。
除此之外,還需要注意以下幾點:
1.基于上面的規定,如果雙方辦理離婚時,還有部分不動產是在其他國家或地區,那么在辦理離婚的法院,只能處理位于該離婚地法院的不動產和動產,對于不在離婚地法院的不動產,雙方只能另行在該不動產所在地解決該不動產爭議。
2.如果雙方對位于中國的不動產不能協議解決而需通過法院訴訟解決的,雙方應當首先向提出申請一方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承認雙方在國外的離婚是有效的,之后才能請求該不動產所在地法院訴訟解決財產糾紛。
涉外離婚中的撫養糾紛的處理
一、撫養糾紛中的法律適用等問題
(一)首先,在涉外離婚中,關于未成年子女撫養問題,由于我國和國外法律規定差異較大,解決的關鍵還在于適用哪一個國家的法律。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和外國人結婚適用婚姻締結地法律,離婚適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所以,如果中國法院受理涉外離婚案件的,其關于子女的撫養權的糾紛如子女撫養權歸屬、撫養費支付以及父母探望權的相關事務都適用我國法律進行處理。
(二)其次,根據中國法律,關于涉外離婚的撫養權問題,規定:扶養適用與被扶養人有最密切聯系的國家的法律。父母子女相互之間的扶養、夫妻相互之間的扶養以及其他有扶養關系的人之間的扶養,應當適用與被扶養人有最密切聯系國家的法律。扶養人和被扶養人的國籍、住所以及供養被扶養人的財產所在地,均可視為與被扶養人有最密切的關系。
(三)最后,在實踐中,未成年子女在國外的,一般由國外一方撫養,如果相反在國內的也是一般由在國內和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撫養。
二、涉外離婚中子女撫養權問題
涉外訴訟離婚糾紛案件以及咨詢離婚案件中,涉及孩子撫養權歸屬問題,尤其是十周歲以下的子女。除了如何分割財產的之外,最大爭議的就是如何爭取子女撫養權,雙方常常互不讓步。如果是個男孩,在中國傳宗接代的思想影響下以及老年人要求下,更要去爭取孩子撫養權。實踐中,人民法院在審理孩子撫養權方面,傾向保護婦女的權益和無過錯方的原則來處理。
(一)兩周歲以下的子女歸屬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11月3日頒發的《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一條規定:“兩周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如果母親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也可隨父方生活:(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另外,父母雙方協議兩周歲以下子女隨父方生活,并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可予準許。
(二)兩周歲以上的子女歸屬
首先應由父母雙方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情況判決。如果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根據最高人民法院上述意見第三條和第四條的規定,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于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3.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5.父方與母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作為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如果子女是已滿十周歲的未成年人,父母雙方對于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時,根據上述意見第五條的規定,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
另外,其第六條還規定,在有利于保護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雙方協議輪流撫養子女的,可予準許。
三、涉外離婚孩子撫養費問題如何處理?
如果涉外離婚夫妻雙方是在中國登記結婚的,關于孩子撫養費的問題一律適用中國法律。這就是說,涉外離婚孩子撫養費問題,怎么給?支付標準是什么?涉外孩子撫養糾紛怎么處理?等等問題,都要按照中國法律來解決。
按照我國婚姻法有關規定的精神,從切實保護子女權益,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成長出發,結合雙方的具體情況進行處理。處理時,在兩周歲以下的孩子一般由母親撫養;2~10周歲孩子考慮具體情況決定由誰撫養比較好;對有識別能力的子女,要事先征求并尊重其本人愿隨父或隨母生活的意見。
參照我國婚姻法等法律規定,撫養費不單指生活費,《婚姻法》解釋(一)第二十一條明確規定,“撫養費”包括三項,即生活費、教育費和醫療費。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中規定:“有固定收入的,撫養費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20%~30%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養費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超過月總收入的50%。”離婚案件中,孩子撫養費應按照法律規定給付,雖然在個案中會有地區和經濟水平上的差異。
總體來說,子女撫養費數額的計算,需要綜合考慮以下三個方面的因素:
①子女的實際需要;
②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
③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
離婚后,不和子女一起生活的父/母一方,根據收入狀況分為:
①有固定收入的,撫養費數目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20%~30%。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育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收入的50%。這里的“月總收入”指工資總額,包括工資、獎金等。這可以通過申請法院調查令來調查;
②無固定收入的,撫養費的數目可依當年的收入或同行業的年平均收入,參照①確定。
③有特殊情況的,如子女長期患有重大疾病、或子女殘疾的,可適當增加。
通常,無論是協議離婚,還是通過法院訴訟離婚,在孩子撫養費這樣一方面,大概有兩種給付方式:有條件的,可以一次性給付;暫時不具備條件的,可以按月或定期給付,也可按季度或年度給付。
在實踐中,雙方主要還是以協商為主,如果協商一致,一方可以承擔全部撫養費。如果一方撫養能力明顯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費用,影響子女健康成長的,則不可以。即使達成上述孩子撫養協議,如果過一段時間后,雙方經濟情況確有變化,子女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確有增加或者給付的必要,一方仍可訴至法院,要求另一方承擔撫養費。
撫養費的給付期限,一般應至子女十八周歲為止;十六周歲以上不滿十八周歲,以其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并能維持當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給付撫養費;在孩子成年后,尚未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生活困難的,父母又有給付能力的,仍應負擔必要的撫養費。
以上就如何處理涉外離婚財產分割問題以及如何處理涉外離婚撫養權問題給予了解答。涉外離婚當事人要給予特別的重視,尤其是涉及財產的分割以及子女撫養權的歸屬問題。如果處理不當的話,日后想要追回財產抑或拿回孩子的撫養權是相當困難的。因此,建議直接委托律師處理涉外離婚訴訟的有關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