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國外的中國公民怎么離婚
1、中國公民在國外未定居,其配偶定居在國內,不論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都有國內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2、中國公民在國外定居,其配偶居住在國內,不論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國內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如果在外一方在居住國法院起訴,國內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受訴人民法院有管轄權。
3、夫妻雙方在國外定居的中國公民要求在國內辦理離婚手續的,如果雙方對離婚及財產分割、子女撫養等問題沒有任何爭議,可以回國向原婚姻登記申請辦理離婚手續;如果對以上問題有爭議,則需回國向原婚姻登記地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雙方如因特殊情況不能回國的,可以辦理授權委托書,委托國內親友或律師作為代理人代為辦理,并向國內原婚姻登記機關或結婚登記地提交書面意見,由該登記機關辦理或由人民法院審理。委托書和意見書必須經當地公證機關公證、我國駐外使館認證,也可由我國駐外使領館直接認證。
4、中國公民夫妻雙方均在國外但未定居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應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二、涉外離婚子女由誰撫養
未成年子女撫養問題,我國和國外法律規定差異較大,一般來說未成年子女在國外的,一般由國外一方撫養,如果相反在國內的也是一般由在國內和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撫養。
離婚后,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哺乳期后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
離婚后,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關于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