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很多人看來,父債子還是天經地義的事情,在電視上也有很多這樣的橋段。在現實生活中,這樣的案例也是存在的。那么,父債子還究竟有沒有法律依據呢?是不是所謂的天經地義呢?
最近在張成和張功身上就發生了這樣的一件事情。本來是非常好的兄弟倆,張成在2002年因為買房和自己的兒子讀書,向張功借了21萬元,并且立下了字據,寫了欠條。答應盡早還款。在2004,2006,2008年都確認過借款的事實。可是在2010年的時候,張成卻因病去世,那么還款的問題也就出現了。張功多次和張成的妻子商量還款的問題。其妻子李娟口頭答應后,在2012年5月23日還款5000元。可是隨后,李娟和自己的兒子為了躲避債務消失了。張功沒有辦法,只能將他們告上了法院,希望通過法律來追回自己的債務。法院通過了解,最后判決李娟在繼承張成個人遺產范圍內、張博在繼承張成除海珠區和越秀區兩套房產之外的其他遺產范圍內清償張成對張功的個人債務20.5萬元及利息。
滬律網上海法定繼承律師指出:在遺產繼承中,如果繼承人選擇繼承遺產,那么繼承人將會繼承被繼承人的全部財產,同時也包括債務。而且,被繼承人的債務要由繼承人繼承的財產優先償還。
根據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一條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在承擔責任的方式上,夫妻“共同償還”的責任是連帶的清償責任,不論雙方是否已經離婚,均得對共同債務以夫妻共同財產、自己所有的財產清償。債權人有權向夫妻一方或雙方要求清償債務的部份或全部,它不分夫妻應承擔的份額,也不分先后順序,夫妻任何一方應根據債權人的要求全部或部份承擔債務,一方財產不足以清償時,另一方負有清償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一條,“被繼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
本案最后判決李娟在建立在夫妻財產分配的原則上,償還張功20.5萬元以及利息,是沒有錯誤的。回到故事的開始,父債子償可以被稱作天經地義的。可是父母對孩子的愛非常的偉大,不會輕易讓自己的兒女背上巨額的債務,希望張博能夠理解父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