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都知道言論自由,隨著科技的發展,qq,微信等聊天軟件的出現,擴大了人們的交際圈。可是,您知道嗎?在朋友圈謾罵很有可能觸犯法律。最近,陳某因為在朋友圈謾罵裝飾公司領導,受到了起訴,等待他的很有可能就是法律的處罰。
成都某裝飾工程有限公司前員工陳某,因為工作中與公司產生矛盾,一怒之下,選擇辭職。但是《辭職報告》火藥味十足,充斥著“公司七宗罪”“核算部就是一群傻子”“全公司都是警犬”“公司行政和后勤部都是吃屎的”等侮辱性語言,不僅如此,還將這份辭職報告發到QQ空間、微信“朋友圈”等網絡社交平臺,讓很多的人看到了這一篇辭職報告。對公司名譽造成了嚴重的負面影響。陳某作為80后,這樣的做法顯然不成熟,更是對公司刪除相關言論的要求也不予理睬,還繼續發布針對其公司的侮辱語言。因此被該裝飾公司告上了法庭,并被法院判令停止名譽侵權、賠禮道歉、恢復名譽、消除影響,受到了法律的制裁。陳某沒有妥善處理好自己與公司及同事的矛盾,不善于調整排解自己的負面情緒,錯誤選擇了在網上謾罵的形式發泄不滿,侵犯了他人名譽權,最后受到了刑事處罰。這樣的結果只能說是咎由自取。
上海辯護律師表示:按照自己的意愿自由地發表言論以及聽取他人陳述意見的權利,通常被理解為包含了充分的表述自由。言論自由是憲法規定的公民基本權利之一,包括口頭和書面等表述形式,廣義的言論自由還包括新聞、出版、著作、繪畫等自由。絕對不是謾罵,損害他人榮譽。本案中陳某的謾罵不屬于言論自由,受到刑事處罰也是應該的。
根據我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名譽權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以書面或口頭形式侮辱或者誹謗他人,損害他人名譽的,應認定為侵害他人名譽權。對未經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的隱私材料或以書面、口頭形式宣揚他人隱私,致他人名譽受到損害的,按照侵害他人名譽權處理。 根據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條和第一百三十四條的規定,可以責令侵權人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可以書面或口頭的方式進行,內容須事先經人民法院審查。
所以說,不要以為言論自由就是絕對的自由,是建立在不侵犯他人合法權利的基礎上。而且,隨著網絡平臺的發展,朋友們也要注意自己的言行,不要因為幾句話,觸犯法律,導致并不想看到的一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