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的決策往往影響著公司未來的發展,這個時候就需要負責人有著很強的領導能力。時代日新月異,委托經營成為了不少公司的發展的方式,可是,經營委托的風險也是很大的。江中集團就因為經營委托,深陷困境。
2006年,紫金城購物中心建成。江中集團將每一層的大鋪面分割成小塊出售給了3141名業主,業主再將鋪面委托給江中集團的全資子公司江西時商公司運營。時商公司從托管的第4年起向業主支付委托經營收益,保證10年合同期限運營總收益達到124%。江中集團為合同擔保。 從2007年起,江西時商公司投入大量資金,聘請專業團隊進行招商運營。然而紫金城購物中心項目就如同一塊堅硬的骨頭,時商公司根本啃不動。因為其支付給業主的委托經營收益全部來源于借款,時商公司因此陷入困境。4年的時間里,時商公司總共花費5.6億元。如此巨額花費,讓毫無收益的時商公司陷入虧損黑洞,時商公司只能向母公司江中集團尋求幫助。可是,在當時,江中集團的資產負債率已達94%,自身難保,根本無力繼續支持時商公司。為了減小損失,公司商榷,讓業主退鋪。為了鼓勵業主退鋪,江中集團還承諾,只要沒有退鋪的業主有收益,已退鋪的業主同樣享有。多數業主接受了回購方案,截至2014年7月,共有2226戶業主辦理了退鋪手續。但是,江中集團依舊累計虧損超過20億元。據根了解,目前還有915戶業主不肯退鋪,他們要求時商公司繼續履約,直到合同期滿。過了一段時間之后,時商公司資不抵債,無力繼續支付915戶業主的委托經營收益。5月20日,時商公司向法院申請破產。6月26日,法院裁定宣告破產,時商公司與業主簽訂的《委托經營管理合同》于7月20日解除。時商公司的破產并沒有徹底解決《委托經營管理合同》問題,未退鋪的業主轉而要求江中集團承擔擔保責任,代為繼續履行合同。部分未退鋪業主還提出,時商公司進入破產程序后,《委托經營管理合同》中約定的后續年份收益,應當屬于時商公司欠業主的債務,業主為債權人。
上海法律顧問指出:在此案中,業主主張的后續年份租金收益在時商公司破產后,已經不可能發生,是一種未來所期待的利益,不應當認定為破產債權,所以說這樣的主張是錯誤的。法律中也有明確規定,破產案件應當以實際損失為原則計算債權。與業主簽訂的合同,是具有法律效益的,一切以法律為主。
根據我國《合同法》第九十七條規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請求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有權要求賠償損失。根據《企業破產法》第十八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管理人對破產申請受理前成立而債務人和對方當事人均未履行完畢的合同有權決定解除或者繼續履行,并通知對方當事人。
根據本案,提醒公司一定要步步為營,制定合適的經營方案,以免造成巨大的損失。簽訂合同也要注意,以免不慎陷入合同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