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敗訴的主要原因是不勝任和變更勞動合同等行為均沒有員工簽字認可的書面證明材料,即使員工口頭認可了,到了法院,企業也拿不出證據。
證據是法院認定公司與員工之間孰對孰錯的根本,由于勞動案件中,勞動者往往處于下風,所以我國《勞動法》對于舉證責任便交給了公司,所以此時公司應當拿出證據加以佐證才行。
公司若想規避上述問題的發生,就要完善企業各項人力資源工作的流程,尤其是涉及到勞動合同變更、不勝任及調薪,一定要事先拿出不勝任的理由,并與員工就不勝任進行真誠的溝通,從幫助員工的角度出發,給員工機會以提高,并安排相應的導師進行輔導,讓員工誠服,然后把相關談話記錄、協商調崗結果、調薪表一并讓員工簽字,然后再執行,而不是企業單方面的行為。
除此之外,還應當調整公司的內部結構,尤其針對人員管理方面,應當做到面面俱到,既能夠處理突發事件,又需要公司制定一些前瞻性、獨創性的企業管理方式,讓公司對員工的管理靈活而有秩序,這樣才能保證公司管理井然有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