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本û有必要去作婚前財產公證情況:
1、婚前一方已經取得產權證的。
因為現在的婚姻法規定婚前的財產永遠是個人的,不會因結婚達到一定年限而轉變為夫妻共同財產。
2、婚后所住房屋為自己父母的房屋或是承租的公房,判決標準是以房屋產權證為準。
因為這種情況下房子在誰名下就是誰的財產,所以離婚時該住房不是夫妻共同財產,不能分割。
3、婚前已經交付了全部房款,婚后才能拿到房產證的。
這種情況并不以拿到房產證的日期來界定財產歸屬,否則顯失公平。
4、婚前按揭購房,已辦理了貸款手續,購房合同和銀行的貸款合同都是以自己名義簽的。
這種情況下,房子是婚前個人財產,但婚后所還貸部分是夫妻共同財產,應補償給對方一半,要注意的是:補償的一半也僅是婚后還貸的錢,它僅限于本錢,并不包括房屋升值部分。
二、強烈建議去作婚前財產公證的情況:
1、婚前,一方出資購房,對方不出資,但購房合同、交款發票等手續全在對方名下的;
2、婚前雙方(包括雙方家里均有出資的情況)共同出資購房的;
公證為共同財產的,可以寫明各自占有整個房產的比例,可以各占50%,也可以根據出資比例確定。
三、辦理婚前財產公證的程序:
辦理公證屬于公證處的業務,據了解,各公證處的辦理程序及所需要的手續略有不同,所以,要咨詢房產公證具體事項,客觀地講,只能建議當事人到房屋所在地公證處去咨詢。有些還û有取得房產證的,可以咨詢公證處能否辦理,如果辦不了,建議辦理日后房產歸屬協議的公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