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2010年,在省城某事業單位工作的李小姐和張先生結婚。在結婚前,張先生的父母出資50萬元為李小姐和張先生籌備婚禮。張先生把這50萬元購置了婚房,房子的產權登記在張先生名下。但二人結婚后,并沒像童話中的公主王子幸福地生活在一起,常因瑣事爭吵。2013年,李小姐決定和張先生離婚,卻因為財產分割產生了分歧。
“現在,無論是城市還是農村,男人娶媳婦,婆家都得準備一套新房。”在李小姐看來,他們的婚房雖然登記在張先生名下,但卻是因為自己要與張先生結婚,張先生父母才出資買了房,所以這套房子理應算是夫妻共同財產。而張先生卻認為,這套房子是自己父母出錢為自己買的房子,應算是婚前財產。二人因為此事,吵得不可開交。
律師解答:這套婚房是婚前張先生父母出資50萬元購置的,且該房屋登記在張先生的名下,同時在張先生的父母沒有明確表示該50萬元是贈與雙方的情況下,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以下稱“解釋”)第二十二條的規定“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該套房屋應屬于張先生的婚前個人財產,李小姐沒有權利分割。
除非李小姐有充分的證據證明購房的50萬元是張先生父母明確表示贈與其雙方的,才有權利對該套房屋進行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