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債務婚后還屬個人債務,本案中,丈夫婚前對妻子所欠債務屬于妻子一方的婚前財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財產而不是夫妻共同財產,現在妻子作為債權人要求債務人清償債務符合法律規定。
案情介紹
原告湯某現年26歲,其在向法院起訴時稱,其夫被告章某在雙方戀愛期間為購買結婚住房于 1999年10月向其借款8萬元,為了盡早有一個屬于兩人的小天地,湯某便向親戚朋友東拼西借湊了8萬元給章某,章某當時出具了一張借條,并承諾婚后立即歸還。但婚后丈夫并未及時還款,夫妻之間為此不斷發生矛盾。原告湯某只好就8萬元債務將章某告上法庭。法院審理后認為,原、被告雖屬夫妻關系,但原、被告之間的借貸關系發生在雙方結婚之前 ,這8萬元的債權系原告的婚前個人財產,且婚后雙方對婚前婚后財產也未約定,依照修改后的《婚姻法》和《民法通則》的有關規定,夫妻雙方的婚前財產屬個人所有,故原告的訴 訟請求并無不當,被告應以其個人財產清償債務。
評析要點
如果當事人沒有特別約定的話,《婚姻法》第十八條所規定的“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不 因婚姻關 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具體為:(一)一方的婚前財產;(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 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 產;(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 間 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 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依照《婚姻法》的規定執行。本案中,丈夫婚前 對妻子所欠債務屬于妻子一方的婚前財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財產而不是夫妻共同財產, 現在 妻子作為債權人要求債務人清償債務符合法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