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財產約定公證
夫妻財產約定協議公證,是指公證機構依法對夫妻雙方或未婚男女雙方就各自婚前財產(或婚后財產)和債務的范圍和權利歸屬問題所達成的協議的真實性、合法性給予證明的活動。
夫妻財產約定協議公證分兩種形式:一是未婚男女雙方在結婚登記前達成協議,辦理公證;二是夫妻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達成協議,辦理公證。
夫妻財產約定協議公證由當事人一方的住所地或協議簽訂地公證處受理。
應當提交的材料:
⑴ 雙方當事人的身份證明(戶口簿、身份證、護照等)。
⑵ 財產的產權證明。
⑶ 結婚或未婚證明。
⑷ 協議書草稿。
當事人在夫妻財產約定協議書中,應對各方婚前財產(或婚后財產)在婚后的使用、維修、保養、處分以及財產孳息歸屬作出約定,對各方婚前(或婚后)債務清償作出約定。協議書內容應符合社會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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