歲末年初,著名運動員、悉尼奧運會射擊冠軍陶璐娜與丈夫朱曉峰之間持續了近4年的夫妻關系,通過法律途徑作了了結,上海靜安區人民法院判決二人離婚。朱對財產分割判決不服,已于今年1月4日向上海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那么,是什么原因使陶、朱二人走到離婚這一步?真正受到傷害的是誰?由此引發的關于明星財產分割的問題,各界又怎么看?
一篇報道起風波
2000年9月16日,悉尼奧運會我國第一塊金牌得主陶璐娜一夜走紅,成了家喻戶曉的明星。2000年10月6日,上海某報發表題為《奧運明星婚戀觀——陶璐娜:老實正派》的文章寫道:陶璐娜作為“尚未有心上人的奧運明星之一,由于平時一直在運動隊里訓練,也沒有什么時間考慮自己的終身大事”。為此,與陶璐娜結婚已有數年的朱曉峰感到自尊心受到了傷害:自己明明是陶璐娜的丈夫,怎么能說陶璐娜“未婚”?2001年3月5日,朱一紙訴狀告到法院,將上海某報社推上了被告席,以被告傷害了原告的夫妻關系和名譽權為由,要求被告賠償精神損害費5萬元。
被告某報社認為,被告是在向陶璐娜的母親作了采訪之后,才刊登相關報道內容的,報道真實反映了陶母被采訪內容,故被告主觀上并無過錯。即使上述報道可能會引起誤解,被告也已刊登了更正啟事,采取了補救措施,故不構成對原告名譽的侵害。
2001年5月24日,法院審理后駁回朱曉峰的訴訟請求!當天晚上,朱曉峰就接受了某雜志記者的采訪。該雜志于2001年第8期刊登了長篇文章《陶璐娜:“隱身丈夫”無奈公示婚姻情深幾許》,首次披露了朱曉峰與陶璐娜刻骨銘心的婚戀……就在該文刊發后的7月中旬,朱曉峰接到了上海靜安區人民法院的傳票,陶璐娜向法院提出了離婚請求。
陶璐娜為何要離婚
陶璐娜訴狀中稱:原、被告于1994年建立戀愛關系,當原告對被告有了進一步了解后,表示要與被告分手,被告不同意,在被告的再三要求下,雙方于1997年11月結婚。
婚后,原告發現被告不積極要求學習、進步的情況日益嚴重,又將正常的工作辭去,經原告多次勸說不聽。1999年8月雙方分居,1999年11月,原告就向被告提出離婚,被告不同意。在原告2000年迎戰奧運前夕緊張的訓練期間,被告多次打電話干擾原告,要原告與其離婚并開出要價,受到原告領導和教練的批評與阻止。奧運會結束后,被告非但不反省自己的不道德行為,反認為到了要價的好時機,因此,又急不可待地催促原告領導與原告談離婚的要價,遭到原告拒絕……原、被告婚后未有固定房舍,雙方感情也早就破裂,且長期分居,經濟上也一直沒有合并過。被告原為原告購買的結婚鉆戒,原告愿意歸還被告,因此雙方無共同財產可以分割。對此,朱曉峰在接受筆者的采訪時卻有不同的看法,他認為,他和陶從相識、相戀直至結合,感情一直很好。結婚后雖然偶爾因一些小事磕磕絆絆,也提出過“離婚”,但都是一時氣話,并未當真。而他辭去公職也是因為陶璐娜要求他下海經商。朱曉峰說:陶在悉尼奧運會上奪得女子10米氣手槍金牌后,作為她的丈夫,我深感自豪,等待她載譽歸來。不料陶一回北京,就給我打來電話,口氣一直是冷冰冰的:“朱曉峰,我決定跟你離婚。”這以后,陶成了媒體焦點——始終以一個未婚女子的形象出現在大眾面前,另一方面她還委托律師與我商討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