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的解釋(二)》第二十一條規定:“離婚時雙方對尚未取得所有權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權的房屋有爭議且協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決房屋所有權的歸屬,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判決由當事人使用;當事人就前款規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權后,有爭議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對采取住房抵押貸款方式購買商品房未付清全部房價款的房屋屬于尚未取得所有權的房屋,在時不應作為進行分割,應按上述規定進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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