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八條規定:
夫妻以一方名義投資設立獨資企業的,人民法院分割夫妻在該獨資企業中的共同財產時,應當按照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ㄒ唬┮环街鲝埥洜I該企業的,對企業資產進行評估后,由取得企業一方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二)雙方均主張經營該企業的,在雙方競價基礎上,由取得企業的一方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ㄈ╇p方均不愿意經營該企業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獨資企業法》等有關規定辦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八條規定:
夫妻以一方名義投資設立獨資企業的,人民法院分割夫妻在該獨資企業中的共同財產時,應當按照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ㄒ唬┮环街鲝埥洜I該企業的,對企業資產進行評估后,由取得企業一方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二)雙方均主張經營該企業的,在雙方競價基礎上,由取得企業的一方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ㄈ╇p方均不愿意經營該企業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獨資企業法》等有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