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的傷殘撫恤金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范疇。即使傷殘撫恤金是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得到的,它也屬于夫妻個人財產。
我國《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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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某與朱某系夫妻,妻子張某因公致殘,單位一次性給付她殘疾補助金3萬元。但在張某把存折拿回家后,朱某就以存錢為名,把存折騙到手,將錢取出,存入自己名下。張某雖經多次索要,但其丈夫認為張某是自己的妻子,其錢財也應歸夫妻共同所有而拒不返還,張某萬般無奈,遂訴諸法院。請問,這3萬元是否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滬律網解答:
張某的殘疾補助金系張某個人財產,應由所有人即張某自己行使權力,其他人包括其配偶無權干涉。很多人持有這么一種觀點,夫妻只要沒有離婚,那么財產就是共有的,其實這種觀點是不正確的。夫妻個人財產,是指夫妻在婚前各自所有的財產和其他夫妻個人的特有財產,法律規定歸夫或妻一方所有,并由所有方支配、使用和處分的財產。在夫妻離婚時,夫妻個人的財產不能參加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