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了買賣合同才半個月,小黃和房主張女士就被告上法院,告他們的正是張女士的丈夫蘇某。蘇說妻子私自賣房,訴請法院認定買賣合同無效。日前,法院駁回了他的訴訟請求。
兩人結婚20多年,位于海光大廈的房子登記在張女士名下,是夫妻共有財產。2009年3月16日,經房地產中介牽線搭橋,張女士與小黃簽訂了《房屋買賣協議書》,收了小黃8萬元定金。半個月后,小黃沒等到張女士配合辦理房產過戶手續,卻等來了蘇某的一紙訴狀。
蘇某說,妻子沒有經過他的同意,屬于擅自處分共有物,侵害了他的合法權益,請求法院判令《房屋買賣協議書》無效。張女士認為《房屋買賣協議書》有效,但承認簽合同時丈夫確實不知情,也不在場。
小黃說,產權證上只登記了張女士一個人的名字,基于對物權登記的信任,他有理由相信對方有權處置房屋。他還補充說,簽訂買賣合同之前,張女士多次打電話與丈夫溝通,蘇某實際上是知情的。之后,張女士還通過中介轉告小黃,只要他再追加2萬元,她就和丈夫按合同配合交易。小黃認為,夫妻倆是覺得房價開得太低吃虧了,想反悔才來這一招,這些情況中介可以作證。
【說法】
買房人有理由相信產權證
思明區法院彭朝輝法官解釋說,以往遇到此類案件,法官一般依據婚姻法的相關司法解釋斷案,即“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做重要處理決定,夫妻雙方應當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他人有理由相信其為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為由對抗善意第三人”。但是,婚姻法規范的是夫妻之間的內部財產關系,而買賣合同是買賣雙方的外部關系,隨著經濟的發展,合同關系越來越復雜,外部關系不應當再由內部關系決定。
我國物權法已經頒布實施,其中雖然規定了公示公信原則,但是大多停留在理論上,沒有應用于司法實踐。所謂物權公示公信,即第三人因信賴物權公示而所取得的物權不受其前手交易的瑕疵影響,直接受法律保護。根據這個原則,小黃因為信賴產權證上登記了張女士的名字而與她交易,就不受蘇某是否知情的交易瑕疵所影響,買賣合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