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左向右”:我與李某結婚多年,現我不幸患上了肺癌需住院治療。因多年收入均由李某保管,且我和李某感情一直不好,李某拒絕提供治療費,致使我得不到及時治療導致病情進一步惡化。我能否在婚姻存續期間提出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江西一信律師事務所潘紅衛律師:依據婚姻法第二十條規定,夫妻有互相扶養的義務。一方不履行扶養義務時,需要扶養的一方,有要求對方付給扶養費的權利。此外,《婚姻法解釋(三)》第四條規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請求分割共同財產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除外:(一)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行為的;(二)一方負有法定扶養義務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醫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關醫療費用的。鑒于你已患重大疾病需要治療,而作為法定扶養義務人的李某拒絕向你提供治療費時,你可以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請求分割共同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