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女士打進電話問:“我是獨生女,母親在我十幾歲時就去世了。婚后,因和丈夫感情不和,幾年前就分居了。分居期間,我父親心臟病突發去世,留下一套商品房。請問,這套房子是我個人財產,還是我和丈夫的共同財產?”“我國《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繼承或接受贈與所得的財產(除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外),屬于夫妻共同共有。你父親生前沒有將房屋贈與你,也沒有留下遺囑,他死后,這套房子由你作為第一順位繼承人法定繼承。根據《婚姻法》規定,屬于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法定繼承的財產。因此,這套房子是你跟丈夫的共同財產。”葉律師回答道。
王女士又問:“聽說《婚姻法》有規定,分居超過兩年的,可以認定為離婚。我跟丈夫已經分居兩年,能不能算自動離婚?”
葉律師解答說,根據《婚姻法》規定,離婚目前只有兩種方式:一是男女雙方自愿離婚,雙方必須同時到民政局婚姻登記處申請離婚,民政局查明雙方確實自愿并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的,發離婚證;二是一方要求離婚,可向法院起訴,經法院調解或判決離婚。“雖然《婚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分居滿兩年可以作為認定感情破裂的標準,但是必須經過法院訴訟程序,不存在自動離婚一說?,F在你跟丈夫還未辦理離婚登記,也未經法院調解或判決離婚,仍屬于法律上的夫妻關系。”葉律師說。
葉律師表示,婚姻關系的解除必須嚴格依照《婚姻法》規定,在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或通過法院調解(判決)離婚。在解除婚姻關系同時,應該依據法律規定,妥善處理好子女撫養及家庭財產分割等一系列問題,以免發生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