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東(化名)去世前給戀人馬艷艷(化名)留下了一份手寫遺囑,其中寫明要將房產留給對方。張東去世后,馬艷艷到房產部門辦理過戶手續時,卻被告知根據相關規定,遺囑沒辦公證,是不能辦理過戶手續的。“人已經去世,公證還怎么辦?”無奈之下,馬艷艷只好將南京江寧區住建局告上了法庭。一審判馬艷艷勝訴。近日,該案成為了最高法發布的典型案例。
案例回放
戀人去世后留下“自書遺囑”
今年55歲的馬艷艷曾經有過一段婚姻,離婚后她獨自帶著女兒生活。2010年,經人介紹,她認識了張東并開始交往。2011年5月,兩人已經打算步入婚姻殿堂。
然后天有不測風云,張東突然被查出患上癌癥,僅僅一個多月后,就去世了。在收拾張東的遺物時,馬艷艷無意中發現了一封遺書,遺書中張東稱將房產無條件贈給馬艷艷,并有張東的簽名。
處理完張東的身后事,馬艷艷拿著遺囑以及相關手續,到江寧區住建局要求辦理房產登記過戶手續。令她沒想到的是,工作人員給出的答復是,“根據《關于房產登記管理中加強公證的聯合通知》的規定,這個遺囑沒公證過,房產過戶沒法辦。”
通過咨詢馬艷艷了解到,由于張東已經去世,要辦理公證,必須找到張東的所有法定繼承人,且他們都對這份遺囑沒有異議??墒菑垨|跟他的親屬已多年沒來往,馬艷艷也不知道到哪里找。無奈之下,馬艷艷一紙訴狀將江寧區住建局告上了法庭,希望通過法院為自己討個說法。
法院委托鑒定機構為張東的遺囑作了鑒定,證實確實是本人親筆所書。最終作出一審判決,要求江寧區住建局為馬艷艷辦理過戶手續。對于這一結果,江寧區住建局提出上訴,不過后來撤訴了,并為馬艷艷辦理了房產過戶登記手續。
入選最高法典型案例,遺囑公證不能成為強制性要求
近日,該案成為了最高院發布的典型案例,并指出《通知》不屬于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規章的范疇,其中有關遺囑公證的規定與《物權法》《繼承法》《房屋登記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相抵觸。也就是說,市民憑借遺囑辦理房屋產權轉移登記時,所謂的“公證”手續既不能成為強制性要求,也不能成為房屋登記主管部門不履行房屋登記法定職責的依據。
南京市公證處相關人士說,這起案件在公證界業內的反響很大,對這個判決結果,他感到遺憾:“表面上看,公證好像是多余的,但在實際操作中,很多遺囑行為都或多或少會有潛在糾紛,從法院的民事案件中看,涉及遺囑類的糾紛從來就沒有少過。而給遺囑作過公證,可以在很大程度上避免糾紛的發生。”他指出,此案本身還有一定的“特殊性”,原因是這份遺囑并沒有引發其他繼承人的異議,如果遺囑有其他人提出不同意見的話,那么這個判決結果就很難說效果好了。
那么判決對房產登記部門會有影響嗎?公證處這位人士私下說,房產登記部門將對這個判決“感到頭疼”,原因是一些遺囑繼承不需要公證也能去辦理,這樣一來就嚴重加劇了房產登記部門的風險,萬一發生差錯,房產登記部門將面臨賠償責任。南京市房地產交易登記中心相關人士昨天表示,確實已經了解到這個案件,該中心為此也采取了一些對策,但對于具體情況還不便透露。
法律仍需協調完善
“司法部、住建部要求遺囑必須辦理公證,是有道理的。”東南大學法學院副教授任丹麗認為,遺囑繼承是一種特殊的物權處置行為,表面上看公民有權處置自己的財產,但房產牽扯的東西比較復雜,比如說房產證上寫著一個人的名字,但實際上對這套房產擁有權利的人還不止一個。因此當公民在辦理遺囑繼承權的公證時,公證處會把房產涉及的相關利害關系人都找齊,到現場確認,這會大大避免可能產生的糾紛。任丹麗認為,這起案件反映出的問題是,當出現不同法律之間可能有“沖突”的情況時,需要立法者協調,法律本身以及法律適用還有待進一步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