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丈夫去世后,梁老太含辛茹苦地把3個子女拉扯大,目前3名子女均在外省工作生活。10多年前,梁老太用自己辛勤勞動所得的積蓄購置了一套商品房,并在那里居住。近年來,梁老太的身體日漸衰老,飲食起居基本上由鄰居鄒女士照料,3名子女很少回本市,也沒把她接到身邊照顧。
去年,梁老太因病住院,病情日趨嚴重,自感時日無多的她為了報答鄒女士多年來對自己的照顧,遂決定立下遺囑,將房屋遺贈給鄒女士,并請公證處辦理該份遺囑的公證手續。梁老太去世前幾天,她的3名子女從外地趕來,一起說服母親在病榻上寫下將該房屋給他們三人繼承的遺囑。那么,梁老太去世后,她的房屋應由誰來繼承?
解答:我國《繼承法》第五條規定:“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第二十條規定:“遺囑人可以撤銷、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抵觸的,以最后的遺囑為準。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不得撤銷、變更公證遺囑。”
本案中,梁老太前后立有兩份遺囑,內容相抵觸,前一份遺囑辦理了公證手續,屬“公證遺囑”,后一份屬于自書遺囑。自書遺囑不得撤銷公證遺囑,因此梁老太名下的該套商品房應由鄒女士受遺贈,而不能由其3名子女根據遺囑繼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