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囑的分類:
根據我國繼承法的規定,遺囑包括公證遺囑和非公證遺囑兩類,非公證遺囑是指公民所立的遺囑沒有經公證處公證,包括自書遺囑、代書遺囑、錄音遺囑、口頭遺囑等。
公證遺囑和非公證遺囑的區別:
1、公證遺囑是經國家公證機關證明的遺囑,該遺囑除非經法定程序,不得認定為不真實和不合法,因為公證遺囑本身證明的就是該遺囑的合法性和真實性,其他遺囑的真實性和合法性在發生爭議時按照法定程序確認。
2、公證遺囑是對自書遺囑、代書遺囑和錄音遺囑的證明,口頭遺囑一般情況下也可以申請公證,但一般情況下公證處證明該遺囑時,應當由公證員制作筆錄,作成代書遺囑。
3、當數份遺囑之間發生沖突時,公證遺囑的效力應當高于其他遺囑。當書立時間不同的遺囑之間發生沖突時,有公證遺囑的,非經公證程序,其他遺囑不得變更公證遺囑。
知識拓展:
其他遺囑類型:
自書遺囑:自書遺囑必須由立遺囑人全文親筆書寫、簽名,注明制作的年、月、日。自書遺囑不需要見證人在場見證即具有法律效力。
代書遺囑:代書遺囑是指因遺囑人不能書寫而委托他人代為書寫的遺囑。中國《繼承法》第17條第3項規定:“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注明年、月、日,并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
錄音遺囑:錄音遺囑是指遺囑人用錄音的形式制作的自己口述的遺囑。為防止錄音遺囑被人篡改或錄制假遺囑弊端的發生,《繼承法》第17條第4項明確規定:“以錄音形式設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的見證人在場見證。”
口頭遺囑:中國《繼承法》第17條第5項規定:“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解除后,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