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記結婚以后,夫妻一方將自己婚前的錢款存到了對方的名下,一旦離婚,這筆錢款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呢,還是一方的婚前財產?
2012年辛小姐與丈夫韓先生登記結婚。結婚前辛小姐有一筆50萬元的存款,婚后其將該筆款項存入丈夫韓先生名下銀行賬戶購買理財產品。
2014年,辛小姐余韓先生關系惡化,無法共同生活,辛小姐遂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在離婚案件審理過程中,雙方對于上述的50萬元發生爭議。
辛小姐認為這個是自己婚前的財產,應貴其所有;而韓先生則認為50萬元是辛小姐以自己的名義將存款存入銀行,既已默認自愿將該存款贈與自己或至少認可該筆財產屬于婚后共同財產。
本案的焦點在于確定這50萬元錢款的屬性,即錢存到了韓先生的名下,是否就是辛小姐將錢贈與給了韓先生,為此滬律網的律師從以下方面為您分析:
首先,上海離婚律師認為贈與是雙方當事人之間的一種法律行為,即贈與必須是贈與人與受贈人之間意思表示一致的協議,如果僅僅有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地送予別人的意思表示,贈與還是不能成立,必須要有受贈人接受贈與的意思表示。
其次,贈與合同的生效是有條件的。(1)贈與合同采用口頭形式的,自財產交付時生效;(2)贈與人采用書面形式作出贈與的意思表示,受贈人表示愿意接受該贈與的,贈與合同生效;(3)贈與的財產需要辦理登記等相關手續的,應當辦理相關手續。
回到本案,辛小姐雖然以其丈夫韓先生的名義將錢存入銀行,但其并沒有以書面或口頭方式明確表示將存款贈與韓先生;其次,錢款雖然在韓先生名下,但一直是辛小姐本人在操作進行理財產品的購買,韓先生從不過問,更不就不存在接受贈與的問題。
最后,對于財產時婚前還是婚后獲得的,從辛小姐提供的銀行轉賬憑證即可證明錢款的來源。根據《婚姻法》第18條規定:一方的婚前財產,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根據以上的分析,上海離婚律師認為辛小姐將自己的財產以韓先生的名義存入銀行,既不是贈與,也不能默認為共同財產,仍屬于辛小姐的個人財產。
最終,法院認定50萬元為辛小姐個人財產,歸辛小姐所有。
一般情況下,夫妻在登記結婚之前或多或少會有一定的財產,如何確保財產在結婚之后仍屬于一方自己的個人財產,是應當考慮的問題。上海離婚律師建議除了在登記結婚前訂立一份明確的婚前協議外,在結婚之后仍應注意錢款的流向、轉換及變化的過程,防止夫妻財產的混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