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法》第18條規定,以下人員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
未成年人。
精神不完全正常的人。
繼承人。
受遺贈人。
與繼承人有利害關系的人。
與受遺贈人有利害關系的人。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36條的規定:以上第5、6項中的“有利害關系的人”,包括繼承人、受遺贈人的債權人、債務人、共同經營的合伙人。
總之,法律上有資格擔任遺囑見證人的一般都是外人,最好找公證員、律師、居委會或村委會成員、鄰居。
《繼承法》第18條規定,以下人員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
未成年人。
精神不完全正常的人。
繼承人。
受遺贈人。
與繼承人有利害關系的人。
與受遺贈人有利害關系的人。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36條的規定:以上第5、6項中的“有利害關系的人”,包括繼承人、受遺贈人的債權人、債務人、共同經營的合伙人。
總之,法律上有資格擔任遺囑見證人的一般都是外人,最好找公證員、律師、居委會或村委會成員、鄰居。